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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1-10 07:50:17

① 濟南住房公積金委託按月提取還貸怎麼辦理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按月委託提取業務成為新政的最大亮點。該業務於7月28日起接受預約,8月1日開始正式辦理審批業務。
首批月提公積金9月中旬到賬運櫻
按月委託提取是指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委託公積金中心按約定的額度逐月將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活期儲蓄賬戶的業務。每月轉賬額度上限不超過當月公積金貸款償還總額,下限為100元。在公積金中心本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均可申請辦理。
辦理該業務需首先預約。即日起,市民可登錄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
www.gjj.gov.cn),在公積金網上辦理大廳注冊後預約辦理。預約內容包括辦理按月委託提取業務的日期及地點,預約成功會給予簡訊提示。
8月1日起,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委託經辦銀行的102個網點將正式啟動審批業務。預約成功的市民可按約定時間和網點前往辦理。網上預約節假日也可受理,但辦理審批只能選在工作日。
按月委託提取業務將於受理後次月起每月15日轉賬(遇節假日順延)。預計濟南首批按月提取的公積金將在9月15日到賬。
兩種公積金還貸方式可並用
《細則》規定,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可選擇兩種方式:一是沖還貸,一是按月委託提取。兩種方式可以並用。
沖還貸業務可多次辦理,兩次間隔應在12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後第三日起即扒悄備可提出申請。繳存職工可通過沖還貸用個人賬戶余額沖抵其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按月委託提取是正在執行的按年委託提取業務的進化版。按月提取或按年提取,兩種提取方式只能二擇一。沖還貸方式發生提取之前,與兩種委託提取方式都不矛盾。
需要提示的是,委託提取人提供的轉賬賬戶必須是春毀本人名下的與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同行的儲蓄賬戶,不得現金支付。如果委託提取人公積金繳存銀行與公積金貸款銀行不同的話,也無法直接轉到其貸款銀行的儲蓄賬戶上。
除此以外,《細則》還就「調離本市在新工作地設賬戶」的職工公積金提取政策做出調整,調整後由提取變為轉賬至新設賬戶。《細則》將於8月1日生效。
需注意事項:
1、委託提取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非凍結狀態,有多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須先辦理賬戶合並手續。所有委託提取人必須是在公積金貸款系統中登記的參貸人員。
2、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狀態應為正常,沒有逾期尚未償還的本金及利息。
3、委託提取人提供的轉賬賬戶必須是本人名下的與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同行的儲蓄賬戶。
4、該業務需本人辦理。借款人和配偶辦理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活期儲蓄賬戶原件及復印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辦理的,還需提供購房合同。
5、同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委託提取的轉賬順序依次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配偶。借款人及配偶不辦理該業務,但共有產權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辦理該業務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曉,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曉該情況造成糾紛的,由委託提取人承擔。
6、符合條件的委託提取人中有一人辦理按月委託提取業務的,該筆貸款原已簽訂的全部按年委託提取還貸協議自動終止,委託提取人應保證該筆貸款所有已簽訂按年委託提取還貸協議的委託提取人知曉,如因不知曉該情況造成糾紛的,由委託提取人承擔。

②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駐濟和市、縣(市)、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簡的原則,在符合規定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城鄉建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統計、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現代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體系,控制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章繳存管理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未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繳存登記。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單位應當及時為新錄用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入新設立的賬戶。
原工作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職工提交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為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於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並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規定的,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全部工資、津貼、補貼、獎金項目)計算。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擬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下限,經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或者逾期繳納;未按照規定繳存的,應當補繳。補繳數額按照欠繳時的月繳存基數和比例計算。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由公積金中心核查;仍無法確認的,應當依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列明體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基數等於或者低於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提出免繳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後,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0日內作出准予免繳或者不予免繳的決定。
第十七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實現再就業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再就業後,由原單位辦理啟封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經營虧損,無能力按照現執行比例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欠繳住房公積金數額超過年應繳額3倍的;(二)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第十九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繳存比例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或者審計報告;(四)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五)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一)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二)工資停發6個月以上的;(三)發生嚴重虧損的;(四)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緩繳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緩繳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四)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
單位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年。緩繳期滿仍無能力繳存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第二十二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經濟效益好轉的,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改制,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批准部門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報公積金中心備案後,辦理合並、分立、撤銷、解散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破產單位應當自批准進入破產程序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核實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破產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在破產清算資金中解決。
第二十四條對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其發出催繳通知書。欠繳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補繳欠繳額。欠繳額較大,不能一次性繳清的,單位應當提出補繳計劃,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後分期補繳。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調離本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費的;(九)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十)非本市戶口在本市務工,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離開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
第二十六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核實後出具的提取證明和支款憑證;(二)本人身份證;(三)相關證明材料。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及代辦人身份證。
第二十七條公積金中心對符合提取條件的應當及時審批;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一)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請貸款時已達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期限;(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四)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最長年限和購房首付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初審手續。
公積金中心與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建立風險防範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受委託銀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個人貸款申請表、本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共同還款承諾書(擔保書);(二)婚姻狀況證明;(三)本人及共同還款人(擔保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四)有效的擔保證明;(五)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受委託銀行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公積金中心審批。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受委託銀行報送的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准予貸款的,受委託銀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三條職工提前償還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受委託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受委託銀行應當在住房公積金年度結算後30日內向單位提供對賬單,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職工。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余額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復核。受委託銀行、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做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貸款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企業應當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准備金的前提下,公積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於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具體范圍和項目貸款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但不得從事國債回購或者委託理財業務,嚴禁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等擔保業務。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照國家規定使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公積金中心依法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按時、足額繳存。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公積金中心可以記錄、復制相關資料,但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對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並發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第四十四條公積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委託公積金管委會指定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二)違法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核變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三)違法發放貸款;(四)違法購買國債或者企業債券、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委託理財。
第四十五條職工有權揭發、檢舉不繳、少繳、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後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企業阻止或者變相阻止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業信用檔案中予以記載。
第四十九條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公積金中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市監察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中工作,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以及由於學習、病傷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建造是指經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是指經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
大修是指由當地房屋鑒定部門鑒定為嚴重損壞房、危房,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不屬於大修。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③ 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什麼材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瞎枯罩應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提取證明材料中沒有記載提取申請人姓名的須再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取得《外國磨鬧人永久居住證》的以《外國人永久居住證》作為有效身份證件。

委託其他人代辦提取的,還須出具提取人的《濟南住房公積金提取授權委託書》和代辦人身份證。

除上述材料外,根據具體提取條件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本市商品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應提供在濟南市不動產登記系統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和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購房全款發票或全款《濟南市房地產企業預收款收據》。

2.購買本市存量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3.根據房改政策有關規定購買本市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與有效購房發票,或房改分配表與有效購房發票。

4.購買本市拆遷安置自有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繳納房屋差價款的有效憑證。

5.異地購買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購住房的《不動產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和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購房全款發票以及《商品房銷售合同》。

拓展資料:

辦理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敗乎》《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提取條件

職工購買自有住房,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三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父母、子女必須與夫妻中的一方為同一戶籍。

提取額合計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

提取人均須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④ 濟南市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怎麼提取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大和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者備《住房公積金管滾嫌盯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大致手續如下:
(一)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鑒。
(二)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完成審批和錄入業務後,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三)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⑤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怎麼取

職工有下列10種情況之一,即可申請提取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運鎮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
4、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5、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後未再就業;
7、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
8、離休、退休;
9、與所在單位終手州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旁薯粗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符合不同的條件,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當日即可辦好。

⑥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介紹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定向用於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費,版維護住房公積金權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本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

⑦ 在濟南市無自有產權著怎樣提取公積金

滿足其他的條抄件也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並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1. 離、退休的;

  2. 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3. 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4.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5.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6. 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7. 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

  8. 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⑧ 濟南住房公積金物業費提取失敗是怎麼回事

向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原因。
根據《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和濟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指南——物業費提取的規定,濟南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需要 滿足以下條件和程序:
一、提取條件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兩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2個月;
3、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
二、提取程序
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委託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證和申請人《授權委託書》,可在住房公積金中心網站辦事大廳辦理提取物業費業務在線簽約,簽約完成後,公積金中心於每月25日將提取金額支付至個人賬戶。次年如需提取的,應重新辦理簽約。
申請人也可在公積金中心網站預約後持預約號及提取證明材料到預約網點辦理。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有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戶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親工資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五)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六)調離本市並在新工作地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也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方式辦理);
(七)非濟南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籍遷出濟南行政區離開本市的;
(八)出國(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⑨ 什麼是住房公積金濟南市的規定是怎樣的

住房公積金概述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看你是需要繳存、支取還是貸款方面的規定呢?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多少?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7%,最高不得超過12%,最高繳存基數不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各單位可按照自身經營情況,在依法納稅、正常發放工資的基礎上,申請適當調整比例,報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繳存比例一經確定,一年不變。

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程序
一、審批依據:
1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

二、受理范圍及申報材料:
(一)受理范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支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失業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2 年以上,男性滿 50 歲,女性滿 45 歲。
(五) 戶口遷出濟南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
(七)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
(八)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並支付房租,或者支付當年的物業服務費。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項支取條件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並同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銷戶手續。
符合以上第(一)、(六)、 ( 七 ) 、(九)項支取條件的,可以支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支取金額起點為百元。其中:
1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城鎮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每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且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費用。
2 、職工因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每還款滿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或實際償還完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後,停止支取住房公積金。
3 、同時符合第(一)、第(六)項支取條件的,按第(六)項支取條件的規定執行。
(二)申報材料
1 、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
2 、申請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 、按照《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規定應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詳細內容查閱 「 濟南市政府信息公眾網 」 住房公積金網頁。
4 、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 「 濟南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 」 。

三、辦理程序:
1 、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並填寫支取申請審批表。單位審核同意後在支取申請審批表加蓋行政公章,財務部門出具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由單位指定專人,持支取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文件或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
2 、 符合支取條件的,經管理中心審核批准後,職工憑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及 「 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審批表 」 去開戶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3 、 單位撤消、解散或者破產的,職工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封存,符合支取條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4 、 市屬五縣(市、區)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憑上述規定的相關材料先到當地受委託銀行進行初步審核,然後通過銀行將相關材料及復印件交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後,方可支取。

四、辦理時限: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收費標准:不收費

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程序
一、審批依據
1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二、受理范圍

凡濟南行政區域內,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時,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委託銀行申報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均可受理。

三、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
(一)申報條件
1 、至貸款時,借款人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2 、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
3 、已交付所購住房全部價款 20 %以上的首付款;
4 、同意以所購住房或其他房產作抵押。
(二)申報材料
1 、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 1 )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 2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 3 )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 4 )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 20% 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 6 )有效的擔保證明;
( 7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2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辦理是以所購住房做抵押擔保,在提供上述資料基礎上須補充以下資料:
( 1 )賣方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 2 )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
( 3 )由管理中心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 4 )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評估價的 80%
( 5 )由管理中心認可的中介機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三方協議;
( 6 )由區級以上房產交易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可到受委託銀行辦理。
3 、單位集資建房公積金貸款應提供的材料
單位集資建房由單位集中辦理,集資建房單位在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 1 )發展計劃委員會的立項批復;
( 2 )國有土地使用證;
(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5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材料審批通過後,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集資建房單位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協議書》或《擔保合同》。

四、貸款辦理程序
1 、借款申請人向受委託銀行領取並如實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同時附上述規定的全部材料報送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填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內容完整規范、證件齊全有效、材料真實合法。
2 、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的各種證件、資料審查合格後,簽署意見並註明時間報送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按照二級審批制度先由信貸經辦人員對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考察、測算、核實,簽署意見後,上報審貸部門負責人審查、審批,然後向受委託主辦銀行出具《委託貸款通知書》,明確貸款的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內容,同時將委託貸款資金劃入主辦行賬戶。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五、貸款辦理時限
各經辦銀行自收齊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起,至貸款發放到位的整個過程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二手房除外)。其中:在客戶提交完備材料後,由各經辦銀行初審的時間不超過 2 個工作日,並在初審合格後的當日(市區外次日)將申請材料報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審批並劃撥資金的時間不超過 5 個工作日;各主辦銀行要在 1 個工作日內將委貸資金劃至經辦銀行;各經辦銀行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時間不得超過 5 個工作日;經辦銀行向開發商或集資建房單位劃撥資金的時間不超過 1 個工作日。

五、收費標准: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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