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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公積金2013年年度報告

發布時間:2021-01-09 00:43:16

㈠ 2013一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最新文件

問題太模糊了。

㈡ 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個人交5%好,還是交12%好呢

首先,個人繳納公積金的比例不是自己可以隨意選擇的。根據《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是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答1:1等額公款的,而繳費比例是由用人單位在法定的范圍內決定的。所以勞動者無法隨意決定自己的繳費比例。

其次,住房公積金的用途,目前看是兩種,一種是買房,一種是留待退休後作為補充養老金。如果你以後要買房,那現在公積金交越多越好,但這樣會導致你現在的現金收入減少;如果不打算買房,那公積金多交無益,因為現在公積金只按照3個月定期存款利率計息,遠遠低於通脹水平,這些錢攢到退休的時候早就不值錢了。

㈢ 公積金怎麼提取 河北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3)河北省住房公積金2013年年度報告擴展閱讀:

除外市戶口職工離職、職工離退休兩種提取類型外,其他類型的提取均需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才可到銀行辦理提取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關證件,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

2、持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辦事處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單》、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摺或公積金聯名卡和有效身份證等到相關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經辦網點辦理提取。

㈣ 2013營業執照年報,查詢結果顯示:2013年度報告已公示是通過還是沒通過如題 謝謝了

已公示即是已通過(四、年度報告公示信息 我局自收到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szscjg.gov.cn)、「深圳信用網」(網址:http://www.szcredit.com.cn)上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公示商事主體年度報告信息。 五、注意事項 (一)商事主體年度報告的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按照當前的實際情況填寫;如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不一致,年度報告中填寫的內容不視為變更登記,商事主體須按規定到注冊窗口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二)商事主體填寫章程或協議的實際情況如與備案不一致的,只需要填寫不一致的內容。 (三)自第一次完成年度報告申報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商事主體可重新申請登錄修改年度報告內容;我局自年度報告確認提交之日起五個工作內,通過信息平台予以公示;一經公示,不得隨意修改。 (四)商事主體自年度報告確認提交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後,通過信息平台中年報信息平台進行查詢,如年報信息已公示,商事主體已完成提交年度報告;如年報信息未公示或在進入年報提交界面,年報狀態顯示為「待公示」的,請與轄區市場監管分局年報單位聯系。 (五)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經營狀況)、聯系人信息、股東身份證號碼等四項內容不予公示。 (六)年度報告不需要繳納費用。 )

㈤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比例是多少有什麼規定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是省級文件,規定了公積金繳交的最低標准為職工個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5%,上限由各地自行確定後報批准。

如果上年度的工資總額為35000元,則:35000/12=2917元(月平均工資),今年,你個人每月應交公積金:2917*5%=146元,你單位也要交146元,每月進入你公積金帳戶的金額就是:146*2=292元。

(5)河北省住房公積金2013年年度報告擴展閱讀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應當全面、准確地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相關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辦理賬戶設立手續,或者經管理中心登記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持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和合法收入等證明材料,到當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等手續。

第二十條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並、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相關事項。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二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二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設區的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㈥ 2013年河北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是多少

你好:
公積金貸款全國統一利率:
5年以內(包括5年)的貸款:4.0%(年利率);
5年以上的貸款:4.5%(年利率);

㈦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提取需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購商品房提供購房合同,購房款票據或房屋所有權證;

2.購二手房提供買方、賣方、中介三方買賣協議或房管部門備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房屋所有權證;

3.集資建房提供購房協議及票據,單位還應當提供發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鎮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預(決)算報告;住房坐落在農村的,提供村級以上批准建房證明、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5.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鎮的,提供縣級以上房管部門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工程預(決)算報告;住房坐落在農村的,提供村級以上修房證明和工程預(決)算報告;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提供借款合同及近期還款證明(省直公積金貸款除外);

三、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提供有關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

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證明、結婚證;

五、支付物業費的

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證明;

七、離休、退休、退職的

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或退休審批表;

八、出境定居的

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縣級以上勞動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戶口遷出石家莊市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遷移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一、非石家莊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本人戶口簿、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司法部門判決裁定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三、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提供入伍、入學等相關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四、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以上或未滿兩年且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

提供集中封存通知書、身份證;或者相關提取證明材料;

十五、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備註:1、職工申請提取公積金符合以上提取(一)至(十四)條規定的,需提供相關證明的復印件(驗原件)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符合以上規定提取公積金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以上內容來自於河北省省直公積金網站。(1)

引用資料

  1. 住房公積金提取需提供的資料證明.

㈧ 河北省年度報告報送成功怎麼顯示

年報結果查詢方法:
1、進入攜創網(原中國工商注冊網)
2、進回入企業所屬城市
3、點答擊「企業查詢」按鈕
4、進入「工商企業查詢系統」
5、輸入企業名稱點擊查詢
6、點開查詢結果詳情
7、點擊左下角「合作社/個體戶/企業公示信息」
8、查看年報結果
9、點擊查看各年份詳細年度報告
10、沒有顯示就是還沒有公示成功,有就是公示通過了!

㈨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
有條件的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用工單位和職工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以下統稱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檢舉、控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設區的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縣(市、區)不設立管理中心。
第九條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確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聽取同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住房公積金進行財政監督、金融業務監管情況的通報和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情況的匯報,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處理意見;
(八)審議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賬、壞賬核銷申請和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九)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管理委員會擬定的章程或者議事規則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通過後的會議決議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備案。
管理委員會的辦公室設立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負責管理委員會的會議籌辦、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
第十一條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定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執行,編報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按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的比例購買國債;
(四)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指導、監督分支機構的內部核算;
(六)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執行;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八)負責對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業務管理的授權;
(九)組織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屬機構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住房公積金行政監管部門聯網;
(十)承辦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是直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管理中心不得掛靠任何部門或者單位,不得與任何部門或者單位合署辦公,不得經辦或者參與經辦各類經濟實體。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職務。
第十三條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精簡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則,在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經辦網點;在設區的市的區可以設立業務經辦網點,不設立分支機構。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業務經辦網點的,應當報管理委員會批准。
分支機構和業務經辦網點不是獨立的事業法人,不單獨登記設立,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不得超出授權范圍從事業務活動或者由其他機構代管業務。
第十四條上級政府機關及石油、煤炭等跨設區的市特大型獨立工礦區和鐵路系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和業務范圍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應當推行電子政務,與分支機構、業務經辦網點建立統一的電子網路業務管理系統,在網站上公布業務辦理程序和相關規定,為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繳存、提取、貸款等事項辦理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委託合同應當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制訂的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對管理中心業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將其工作成效與獎懲掛鉤,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章繳存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應當全面、准確地掌握單位及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相關信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辦理賬戶設立手續,或者經管理中心登記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賬戶設立手續。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持身份證件、居住證明和合法收入等證明材料,到當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等手續。
第二十條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並、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相關事項。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所欠職工工資,清算時應當列入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二十一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二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按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設區的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單位內部提前離崗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繳存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已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的不再繳存。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繳存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計息辦法計息。
第二十六條管理中心應當建立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規定時間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存,不得截留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不繳存。
連續虧損兩年且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經依法批准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同時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繳存人在本省設區的市內變動工作的,應當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到本省另一設區的市工作的,應當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異地轉移手續。
有關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繳存人到外省(區、市)工作的,原繳存地管理中心應當協助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第四章提取與使用
第二十九條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退職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於管理委員會規定的;
(七)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八)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者未辦理轉移的;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因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條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提取證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證明和資料,由職工個人提供,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未經職工同意,單位不得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應當出具相關證明和資料。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三十一條繳存人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人在未償還清貸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請貸款。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三十二條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或者資料,並提供擔保。
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擔保單位或者機構。
第三十三條繳存人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的設區的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購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所在地管理中心應當視同本地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應當提供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協助調查繳存人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符合條件的繳存人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為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提供便利,不得阻撓、拒絕。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依法使用。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不得將住房公積金用於出借和房地產投資、經營股票、期貨交易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國家和本省規定比例內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管理中心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管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從事國債回購或者委託理財業務,不得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設立的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貸款風險准備金和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管理中心按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按計劃撥付使用。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略高於國家規定的本級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並適當增加管理中心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對管理中心業務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組織開展對設區的市貫徹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適時提出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
對查證屬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管理委員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參加。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應當加強對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監督管理,督促受委託銀行嚴格執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履行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託協議。
第四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並對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十三條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和本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並在結算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將經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的財務報告如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會計報表等業務數據資料。
第四十四條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按規定調整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月工資額和繳存比例;
(四)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五條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條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根據委託合同的約定,協助管理中心催繳住房公積金,催收逾期住房公積金貸款,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相關的業務資料。
受委託銀行在撥付住房公積金時,對不符合政策規定使用方向的,有權不予辦理,並及時向設區的市管理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省級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管理中心應當為單位和繳存人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管理中心應當每年與繳存單位和繳存人對賬,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向繳存單位和繳存人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繳存單位和繳存人有權查詢本單位、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情況,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不得收取費用。
繳存單位和繳存人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進行復核。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管理委員會的決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由管理委員會決策的事項自行決策,或者不執行管理委員會依法做出的決策,情節較嚴重的;
(二)違反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或者對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不予抵制,也未向監督部門及時報告的;
(三)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報告的;
(四)向他人提供擔保的;
(五)拒絕或者阻擾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
(六)連續3年未通過業務管理工作考核的;
(七)兼任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職務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的;
(二)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
(三)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繳存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資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繳存人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於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阻撓、拒絕繳存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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