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積金「市場化運營」之路還有多遠
從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看,住房公積金市場化運作是不可能的,是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違背的,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主旨。
有專業機構研究發現,在區域公積金流動性分化的背景下,熱點城市公積金流動性壓力持續加大問題將凸顯。計算重點10城年度和累計的提取和貸款佔比指標,用年度數據表明實時變化、用累計數據平滑房地產市場波動造成的干擾。數據顯示:年度提取住房公積金比例和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比例均呈逐年上升態勢,表明公積金提取壓力增加;而公積金貸款比例隨受市場熱度影響產生波動,但總體仍呈上升趨勢,表明公積金貸款壓力也在增加。可以預見,隨著重點城市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力度不斷加大,區域公積金流動性壓力將繼續增加。因此公積金流動性壓力在短期內會迅速增加。
「公積金市場化運作要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確保剛需購房的公積金需求,保證了剛性需求才能去考慮市場化運作,對原有的購房需求的公積金使用做個測算,多餘的公積金接下來才能考慮保值增值的功能。」專家表示。
「住房公積金走市場化道路,實際上也是對此類資金保值增值的一個考慮,最終都將惠及公積金資源使用者的權益,類似買房、租房等方面的資金需求。」 專家表示,公積金資源的使用後續可以全國進行統一,這和公積金管理中心後續全國聯網甚至進行住房銀行改制等方面的因素有關系。從後續市場發展角度看,通過全國統一徵收和投入,能夠使得公積金資金池做大,這對於公積金資源的充分利用是有積極作用的。
㈡ 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是怎麼再運作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回,住房公積答金沉澱資金只能購買國債或轉為定期存款,絕對不允許投資股票,基金,不動產等的。
公積金存款利率,當年存入本人公積金帳戶的資金按活期利率計算,以後年度的按三個月定期利率計算。
銀行信用卡盈利,1、向商家收手續費 2、信用卡逾期利息 3、預借現金利息
4、年費
㈢ 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A客戶監督B政府
住房公積金適用主體為城鎮職工,維權途徑詳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新華網 (2002-03-28 15:37:58)
稿件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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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28日電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㈣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怎麼回事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付償,退還給職工本人。
用公積金按揭貸款購買住房,銀行的還款方式會比商業貸款購買住房更加的靈活,借貸人可以自己確定每個月的還款額,但是前提是每個月的還款額不要低於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這樣一來,借貸人就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制定合理可行的還款計劃,方便借貸人安排自己每月的經濟支出。
對於公積金按揭貸款的提前還款,借貸人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的貸款本金和利息,並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違約金。
㈤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運作方式。
公積金貸款的錢還是公積金中心出的,因為公積金中心不是金融機構所回以它接納個人繳答存後只能存在銀行了;因為公積金中心沒有金融渠道和產品介質,所以它也只能通過銀行來放貸,風險也是由公積金中心承擔的。其實整個過程中不關銀行什麼事,收點中間費罷了。想像一下全國那麼多人貸公積金,如果按貸款金額來收費的話,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啦~~~
㈥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原則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管委會決策、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管委會決策,是指管委會具有獨立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權力。凡涉及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大事項都由管委會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作出,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歸集、使用計劃、貸款政策,對住房公積金運作機構進行監督等等。
管理中心運作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會領導下具體執行住房公積金的各項政策。它有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使住房公積金既置於管委會的嚴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公開、公正,更有效率。
銀行專戶存儲是指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住房公積金資金專戶,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歸集和使用通過專戶進出。這是住房公積金統一管理和專款專用的重要一環。銀行專戶存儲,也是金融法規所要求的,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不可以直接從事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業務,這就要求把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業務委託給銀行進行運作,在銀行設立專戶。
財政監督是指政府相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管理進行檢查監督的總稱。實際上,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中的監督,除財政監督外,還包括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等環節。財政、審計監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積金的挪用和控制管理中心的費用支出,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規范、高效。社會監督的目的,是保護全體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通過社會監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開、公正、公平。
㈦ 住房公積金貸款怎麼運作,跟開發商指定的銀行帳戶如何進行資金流通
沒問題的,你個人辦理好公積金貸款手續後,在辦理處交出指定樓盤開發商的帳號,到20天左右後就可以將貸款匯到開發商指定的帳戶了。前提條件是不能作商業地產用途,還要看你單位對房屋外省是否可購買的要求了
㈧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審查權應該由誰掌握
當前,許多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將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的咨詢、審查權交給銀行辦理,借款申請人與運作管理機構不直接打交道。這種方式使大量繁重的貸款審查工作轉嫁給了受託銀行,大大減輕了管理機構的工作壓力,對於提高工作效率十分有益。但是,也存在著值得注意的問題。借款申請人不與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打交道,直接到受託銀行咨詢、辦理業務,致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在執行上打了一定折扣。借款申請人對受託銀行的不滿意,轉化為對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的怨言,嚴重影響了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形象。同時,也引發了銀行個別工作人員、房地產開發商等相互勾結,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生,造成了一定損失。已經判決的北京梁山案就屬此類。這一現象存在四個明顯硬傷:
一、權責不對等
作為委託貸款,其風險完全由委託人承擔,也就是說受託銀行不承擔任何風險。不同的審查者這對貸款風險的存在與大小,存在著不同的職業判斷,這與其所處的位置、個人的專業技能、所受利益的牽連有著直接關系。如果說審查是一種權力的話,那麼,承擔風險就是一種責任。這種權責分離所帶來的結果是,受託銀行只有行使的權利,沒有承擔行使權力所負有的責任;運作管理機構只有承擔風險的責任,而沒有預防和化解風險所賦予的權利。不符合權責對等的科學管理原則。
二、問題難發現
由於將審查權交給受託銀行,申請借款人與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不一定見面,造成貸款真正發放給誰,運作管理機構不一定清楚,其中潛藏的問題很難及時發現。有沒有銀行個別人員與開發商聯手造假,假冒他人購房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以節省商業項目貸款的利息負擔,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難以判斷。以前曾經發生過在個人毫不知情,也從未申請過任何貸款的情況下,其名下有莫名其妙的貸款、還款紀錄,個人的誠信受到嚴重侵害。所以,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查權直接交給銀行辦理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政策遭曲解
受託銀行作為商業性銀行,其經營宗旨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業務經營中往往以自身利益考慮問題,工作人員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政策有所了解,甚至還很熟悉,但畢竟是受人之託,他們或許沒有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和其工作人員對住房公積金政策更為熟悉,更為專業。所以,在一些具體問題上,他們對政策的把握不一定很到位,在一些細節問題上不一定很准確。甚至處於某種考慮,有意無意間會曲解住房公積金政策,給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機構的社會形象帶來消極影響。
四、委託超范圍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目前作為非金融機構,將金融業務委託給銀行辦理是政策所規定的。但是,貸款的審查權不同於貸款合同的簽訂,審查權是管理過程中資金使用的初步環節,是正常的管理措施,決不是金融業務,它與簽訂貸款合同是截然不同的兩碼事,將此混同於金融業務是一種誤解。將此委託給銀行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委託的范疇。因為作為運作管理機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其本職工作就是負責住房公積金的運作,而資金使用的審查本身就屬於運作業務范疇。把本屬於自己分內的基本工作轉嫁給他人,自己當起「甩手掌櫃」,實質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同時,也違反了《條例》第四章第26條的規定,屬於明顯的違規操作。
五、退房套現金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中,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部分購房貸款者通過退房套取資金的現象,需引起注意。一般做法是,購房人先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再支付首付款,然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住房貸款獲得資金,隨後再辦理退房退款。按理說在遇到退房時,房地產開發商應查明所購房屋的資金來源是現款還是貸款。如果屬於貸款,則應同時通知貸款人,撤銷該房屋的抵押手續,收回貸款。但一些貸款機構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合作時,並沒有注意這一點,在合作合同中沒有與此相關的約定。造成貸款退房時開發商不告知貸款人,也不辦理已退房屋的抵押撤銷手續,由借款人繼續還貸,形成個人退房套現。如果屬於住房公積金貸款,由於利率較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一些單位往往利用個人購房時留下的有關資料,以方便個人為名,集體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造成個人毫不知情卻有貸款在身。有些開發商隨後辦理假退房,有些乾脆直接替「借款人」按期還款,從而達到獲得較低利率的資金使用成本。這種行為意味著套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違規行為。在個別地方,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貸款的受理權交給銀行之機,或者利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樂於集體辦理貸款的做法,名義上為了提供優質服務,代理購房人集體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實際上是盜用購房人名義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解決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問題。
鑒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住房公積金運作管理部門在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中,要始終將受理審查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堅決杜絕集體辦理貸款的做法,始終堅持面對個人發放貸款,以避免退房騙貸套現行為發生,確保資金按用途使用。
㈨ 住房公積金是怎樣運作的
難道你想搶國家的生意啊?
你要是買房的話,不用你管,你只需要提供證件和資料,手續由開發商或者中介幫你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