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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員工交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

發布時間:2021-01-07 19:59:22

Ⅰ 單位交納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怎麼做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繳納時
借:其他貨幣內資金-住房公積金容
貸:銀行存款
收到繳納收據時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 (公司承擔部分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個人承擔部分)
貸:其他貨幣資金-住房公積金
發工資時,在員工工資里代扣個人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個人承擔部分)
銀行存款 。

Ⅱ 我單位代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請問會計分錄怎麼做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繳納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住房版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權
收到繳納收據時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 (公司承擔部分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個人承擔部分)
貸:其他貨幣資金-住房公積金
發工資時,在員工工資里代扣個人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個人承擔部分)
銀行存款 。

Ⅲ 一般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賬務上怎麼處理的

企業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部分(不含個人繳納部分)應當計入職工福利薪酬中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

Ⅳ 我公司支付的住房公積金怎麼做會計分錄

1、單位繳納部分,提取時: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內公積金容
2、個人繳納部分,發工資代扣時借:應付工資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貸:現金
3、上繳時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單位+個人)貸:銀行存款等

Ⅳ 請問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單位負擔部分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5)公司給員工交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Ⅵ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借: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庫存現金 (實發數)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提取、結算、使用等情況。該科目的貸方登記已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費用項目的職工薪酬的數額,借方登記實際發放職工薪酬的數額,包括扣還的款項等。

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應付未付的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6)公司給員工交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的處理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生產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生產成本」、「製造費用」、「勞務成本」等科目。

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管理費用」科目,銷售人員的職工薪酬,記入「銷售費用」科目,應由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負擔的職工薪酬,記入「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記入「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

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計提。國家沒有規定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

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於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於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並且同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

應當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 「製造費用」等科目。

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一、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二、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按照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三、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位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

(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

員工社保住房公積金全部由公司承擔,會計分錄如何做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2、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 應交稅費-應交所稅

其應付款-公積金及保險

會計分錄是指對某項經濟業務標明其應借應貸賬戶及其金額的記錄,簡稱分錄。 會計分錄是由應借應貸方向、對應賬戶(科目)名稱及應記金額三要素構成。

(7)公司給員工交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額度:

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級別規定,A級最高能貸80萬,AA級最高能貸92萬,AAA級最高能貸104萬。公積金貸款年限為最高30年,以夫妻雙方年齡大的為准,年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70,且與樓齡也有關系,磚混結構的樓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47,鋼混結構的樓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57。

具體貸款額度為:一是不得超出個人還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繳存額/借款人公積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配偶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二是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7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

三是借款人(含配偶)要具備償還貸款本息後月均收入不低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能力。

Ⅷ 住房公積金繳納後所做的會計分錄

您好,單位向有關機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在計算企業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按職工服務的受益對象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賬戶。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按規定從工資中扣除職工個人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Ⅸ 繳納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怎麼寫啊

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單位向有關機構繳納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專:

借:應付職工薪屬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二、在計算企業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三、按規定從工資中扣除職工個人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9)公司給員工交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新會計准則是指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同時發布的一項條例,且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 值得關注的是,新會計准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

2005年,財政部先後發布了6批共22項會計准則的徵求意見稿,此外,對現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准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最終在2006年初構建起一套企業會計准則的完善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會計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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