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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保全住房公積金

發布時間:2021-01-07 15:38:35

⑴ 法院可以凍結公積金嗎

公積金同樣是個人財產,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會凍結的。
《民事訴訟回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答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⑵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首先,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雖然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另外,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沖突適用規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⑶ 住房公積金可以進行財產保全嗎

個人沒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內方面的容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⑷ 關於法院有權凍結債務人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條款

住房公積金能否被強制執行,雖然我國現有法律缺乏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執行豁免的財產范圍。

公民住房公積金滿足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范圍,當屬於可強制執行財產。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財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

條件要以不違背設立目的,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可以強制執行,公民必須以個人所有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個別條文規定之中,但主張豁免的財產范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

(4)法院能保全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符合公積金提取的銷戶提取的條件

1、離退休: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戶口遷出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3、出國定居:戶口注銷證明。

4、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6、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若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還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⑸ 可以保全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能執行嗎

住房公積金同樣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且數額較大,法院會凍結,並強制劃撥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⑹ 什麼情況下法院才能凍結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

當被執行人未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即可以凍結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暫停向其支專付,屬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所以法院凍結住房公積金賬戶只有一個前提。就是被執行人有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公積金中心可依據相關規定及司法部門、公安機關的裁定或者決定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作凍結處理,賬戶凍結期間,其住房公積金可以繼續繳存,但不得提取。

(6)法院能保全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凍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公積金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及司法部門、公安機關的裁定或者決定等給予解凍。公積金凍結的一般流程及手續:對於有餘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應當製作凍結住房公積金裁定書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主文應寫明凍結住房公積金。

理論上,凍結期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實踐中因公積金提取限制較多,法院凍結後劃撥困難,一般按動產期限操作凍結一年。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還貸付息等為由拒絕協助無法律依據,拒不協助凍結的,可以採取處罰措施。

⑺ 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個人沒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的。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7)法院能保全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⑻ 法院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我單位不具有作為協助執行的主體資格,沒有自行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住房公積金不同於普通存款,無法協助執行。 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法院強制執行權的行使方式當然不同於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權利的方式,法院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必然不同於職工自行提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所有,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的執行行為,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協助義務人有義務協助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據此,案外人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異議。 目前,該中心正在協助法院執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該款已經匯到法院過付款賬戶。

⑼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於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沒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存款,並且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9)法院能保全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的預期利益,無論是否購房都將最終成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如果用來購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積金將體現為相應的房屋價值,

如果不購房在條件成熟時則轉換為為個人儲蓄返還給個人。既然作為債務人確定的將來肯定能取得的財產,那麼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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