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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能做為債務嘗還嗎

發布時間:2021-01-07 04:28:58

Ⅰ 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能不能被法院強制執行用於償還債務。

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東西,不是被法院強制的內容。

Ⅱ 公積金可以用來償還欠款嗎

可以用來提取償還欠款的。

准備資料:

首先要准備欠款證明,個人身份證專、戶口屬本。

辦理流程:

  1. 本人攜帶欠款證明,個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所在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2. 工作人員會對你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會叫你去繳納公積金的銀行創口辦理公積金儲蓄卡(公積金中心有銀行窗口);

  3. 材料審核一般是五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可以直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

總結: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出來,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處問他們現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那些手續,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得交夠1年以上。

Ⅲ 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用於債務償還

人民法院不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用於債務償還。

Ⅳ 債務人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執行嗎

關於公積金能否被列入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一直是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或判處附帶民事賠償的,因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以實現。人民法院能否判決或裁定查封、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成為解決部分案件執行難的重要途徑之一。

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住房公積金是國家進行職工住房分配製度改革由實物向貨幣轉化的產物,是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共同為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用於職工購買、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進行監督等辦法。公積金雖屬職工個人所有,但職工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受到限制,不能隨意佔有、使用和處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性質,是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下的職工個人專項資金,屬於社會保障基金,具有強制性和福利性,是職工法定的社會保障權利。

基於上述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性質,對人民法院能否執行住房公積金用於清償債務,目前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已符合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或已被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由職工個人自行支配,不再由管理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進行監管運作,屬於職工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權採取查封、提取等強制措施,用於清償其債務或罰金,職工所在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義務協助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性質,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無論是否符合提取條件以及是否被提取,法院均不能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扣留,用於清償債務或罰金。

由於執行住房公積金一直存在爭議,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嘗試,確實解決了部分案件的執行難問題,但也反映出不少問題,如執行不規范、不統一等情況。特別是,盡管在性質上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理論上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執行的對象,但仍要顧及它是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的專項資金。我們看到,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公積金的提取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即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核准後通知銀行支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如何操作,如取證與審核等事項,恐難逾越行政法規設定的程序。特別是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取得有關方面的協助顯得非常重要。實踐中,已經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不配合,有的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未果的實例。

目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市)政府以及政府直屬的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中心)。條例授權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擬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各地在公積金的運作方式上也不盡一致,大體有委託銀行辦理和管理中心監管兩種模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雖是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但行使部分監管住房公積金的准行政執法權利。當民事執行司法行為介入時,由於沒有相應的程序操作規范,會發生沖突。此外,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落實,各地和不同行業的情況差異較大,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申請、支取等方面的糾紛漸露勢頭,這些糾紛是否能得到救濟,如何救濟,是行政救濟還是司法救濟,需要相關政策的調整和有關各方協調,綜合考慮解決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能否執行公積金以及如何確定執行范圍適時出台規范性意見。

Ⅳ 住房公積金給別人擔保

不可以的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具備的條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 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 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 住房公積金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自然人住房公積金擔保人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該新聞為搜房網資料,非目前即時信息。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會受什麼限制
1、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最多請兩人,並且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公積金總額達到借款額的50%,還有擔保人必須是現在沒有貸款,且沒有給別人做擔保的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在年齡上也有一定限制。
2、如果沒有擔保人就用房產做抵押,房產要求是一處在80平方以上,而且房產價值經評估達到貸款額的70%。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擔保人的連帶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人注意事項
1、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款,擔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額及月供款,一般也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紀錄(Credit Report)內。
2、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向擔保人的貸款額。

Ⅵ 住房公積金能否償還第三人的債務

可以提取公積金償還第三人的債務。
住房公積金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
在購專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屬的自住住房時;
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由於哪種類型提取公積金按照相應的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Ⅶ 住房公積金是否可用於個人欠款償還

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購買住房,法院是不會強制你的公積金來換款的。

如果要提取的話,需要走以下流程:
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租房。
所需資料:
(一)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
1、提取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對賬簿、銀行賬戶(請關注第六點)、《個
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提取申請表》
2、房產證(購買預售商品房可提供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3、購房發票
4、抵押借款合同(用於償還貸款本息需提供,如沒有貸款可不提供)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對賬簿、銀行賬戶(請關注第六點)、《個
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提取申請表》
2、土地證
3、規劃許可證
4、結算發票
5、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用於大修自住房需提供,請關注第七點)
6、抵押借款合同(用於償還貸款本息需提供,如沒有貸款可不提供)
(三)租房
1、提取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對賬簿、銀行賬戶(請關注第六點)、《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提取申請表》
2、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3、房租發票
提取流程:
個人申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資金劃入個人銀行賬戶。
購建市外房產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後,提取的資金2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劃入個人銀行賬戶。

Ⅷ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嗎

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有權針對不同情形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既然住房公積金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性質,人民法院當然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劃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從此可以確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屬於職工的個人所有的儲金。

而且《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沒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存款,並且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8)住房公積金能做為債務嘗還嗎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作為個人的預期利益,無論是否購房都將最終成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如果用來購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積金將體現為相應的房屋價值,

如果不購房在條件成熟時則轉換為為個人儲蓄返還給個人。既然作為債務人確定的將來肯定能取得的財產,那麼就可以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來滿足債權人的利益。

Ⅸ 用住房公積金貸的款但是人死後可以用他住房公積金的余額償還剩餘的債務嗎

1,可以的公積金賬戶所有人去世了,這人的公積金賬戶應該銷戶的,銷戶時就可以把所有餘額都取出由繼承人領取。
2,繼承人領取後想干什麼都可以的,但公積金貸款還照樣要還款的。

Ⅹ 丈夫死前債務,妻子在償還,法院是否有權凍結妻子的住房公積金

丈夫死前債務,妻子在償還,法院有權凍結妻子的住房公積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只是處分權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積金的用途限制僅限於職工本人,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執行豁免的財產范圍,公民必須以個人所有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法律明確規定,為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對一些財產可以主張豁免,但主張豁免的財產范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

執行豁免制度是出於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而作出的制度設計,我國的執行豁免制度隱含在《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個別條文規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被執行人可以對其住房公積金主張豁免;

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強制執行不違背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目的,不侵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可以強制執行,這種條件要以不違背設立目的,不損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執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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