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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住房公積金

發布時間:2021-01-07 00:40:48

『壹』 公積金的繳納標准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 繳存基數 X(單位比例 + 個人比例)

新職工繳存比例:單位25%、個人15%;

老職工繳存比例:單位10%、個人10%;

繳存單位可在單位、職工各5%-12%之間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低於10%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辦理;

按照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大政發[1999]66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其他相關房改政策規定:

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職工,其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2%,存儲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其餘部分作為住房貨幣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

劃分新老職工是以職工的頭次參加工作時間來確定,市內四區及高新園區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為新職工;區市縣新、老職工界定標准按當地具體規定執行。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月平均工資額。

按照國家、省、市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我市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824元,因此,2018-2019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472元。

同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所在區(市)縣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准,月平均工資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准作為月繳存基數。

(1)工會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單位繳存基數低如何投訴

單位以低於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撥打住房公積金客服熱線「12329」投訴舉報。對於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單位可在單位、職工各5%~12%之間自主確定,但低於10%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網路

『貳』 工會為職工繳納公積金怎麼寫文章

最近,央行、住建部、銀監會等部門密集出台「增加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住房公積金使用門檻」等一系列樓市利好政策,使住房公積金成為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與此同時,社會上卻流行著這樣一種觀點:「五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是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只是一種職工福利,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單位可根據自己的效益情況自行決定繳或者不繳。鎮江市總工會近日發布維權預警信息,提醒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住房公積金不是單位可繳可不繳的福利。
2013年3月,職工周某與某化工公司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合同中沒有約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公司只為其繳納了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今年3月,周某離職後向公司提出補繳公積金的要求。公司告訴她,公積金僅僅是用人單位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國家並沒有要求強制繳納,單位可給員工繳,也可不繳;周某入職期間明知公司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卻從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提出要求,有失誠信,公司不能接受。為了討個說法,周某找到鎮江市總工會尋求幫助。在市總工會的支持下,周某向鎮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投訴。
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它覆蓋符合繳存條件的用人單位內所有在職職工,無論其單位性質如何,無論其家庭收入怎樣,無論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都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據介紹,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部分,這部分屬於職工工資;二是單位每月為職工個人繳存部分,這部分實質上是單位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每名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薪酬的一部分。這兩部分都歸職工個人所有,主要基於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即工資性。住房公積金不屬於職工福利,這個概念不能模糊。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轉移手續。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業內人士提醒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和「五大保險」一樣,都具有強制的法律約束力。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按規定方式和金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公積金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去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而不是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叄』 政府通過第三方購買服務人員 工會待遇和住房公積金待遇

1 可以享受工會復待遇
需要你工作制一段時間後,加入民政局的工會 就可以。具體時間咨詢他們工會主席。
2 住房公積金 應該會有 ,但是 會很少。可能 就 幾百。最低限給你們繳納。具體要問龍門社工服務中心 ,他們給不給你們繳納公積金。你們工資是龍門社工發的。

『肆』 工會的卡可以關聯公積金嗎

1、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內險、生育保險等險種,不包含容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伍』 按工資總額的8%提取社會保險費、4%提取住房公積金、2%提取工會經費做什麼憑證

可以做在一張,會計分錄是:
借:管理費用-社保 (當月工資總額*8%)
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當月工資總額*4%)
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當月工資總額*2%)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陸』 公積金是什麼住房公積金又是什麼請簡單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柒』 住房公積金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該怎樣寫

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決議書

一、 時間: 二、 地點:
三、 應到人數: 實到人數:
會議主專持人屬: (工會主席或單位副職以上) 經研究決定,我單位於 年 月 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議,就申請降低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進行表決。在此申明本單位已如實將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向全體職工進行了宣傳。從自覺維護職工權益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宗旨出發,單位理應承擔相應的義
務。鑒於單位目前實際情況,擬申請 (1、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至 %,2、緩繳住房公積金 月),如有不實,單位全體職工可以舉報。請代表根據本人意願在背面欄內簽字表決。

(單位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捌』 工會卡能查住房公積金嗎

1、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社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專險、失業保險、生育屬保險等險種,不包含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3、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至美.gov中國/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418.ht

『玖』 住房公積金個人與單位繳納比例分別是多少

最低5%。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條例只規定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與單位繳費比例的下限,上限由所在城市自由把握。

(9)工會住房公積金擴展閱讀:

為了降低企業成本,住建部又專門下文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指出:

1、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區2016年出台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後,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於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凡超過3倍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

3、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由各地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當地規定的上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4、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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