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基數多少以上要交稅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住房公積金扣稅標准擴展閱讀
按國家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繳存和個人繳存兩部分構成:單位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部分為繳存基數乘以個人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的員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繳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過20%。
單位和個人按照不高於核定的繳存基數與不高於20%的繳存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超過核定繳存基數或規定比例提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稅務機關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 住房公積金要交稅嗎
住房公積金一般不需要納稅,超標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住房公積金扣稅標准擴展閱讀:
公積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 公司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已全部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辦理。逐步實現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同時,大力推進異地貸款服務,滿足繳存職工跨地區購買住房的資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據央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形成機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款利率由現行按照歸集時間執行活期和三個月存款基準利率,調整為統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
③ 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准和限額是怎樣規定
一、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一定基數和一定比例繳納的,在工資中扣除住房公積金和社保之後再計算個人所得稅的。而公積金繳納基數是按照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的。
1、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3、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3)住房公積金扣稅標准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住房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2、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3、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4、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5、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1、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2、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3、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4、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5、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6、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7、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④ 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內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容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當實際繳存金額>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
1.單位實際繳存金額大於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需要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發工資部分不含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部分不涉及稅前扣除,僅需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
2.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大於稅前准予扣除限額時,可以將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同時扣減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部分實際允許扣除額=扣除限額,即個人實際繳存金額超過稅前准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僅允許扣減個人部分稅前准予扣除限額。
⑤ 住房公積金扣稅標準是怎麼計算的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准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簡單來說,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繳存的不征稅,超標繳存的要繳稅。「規定」就是單位和個人只能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繳存,但單位和個人最高繳存基數(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的3倍。
⑥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內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容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⑦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是什麼
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超過上年社平工資工資的3倍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⑧ 住房公積金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怎樣扣除
住房公積金在所得稅匯算時是按照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封頂來計算基數,對超過部分須進行納稅調整。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可在稅前扣除。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8)住房公積金扣稅標准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發放的住房補貼、住房提租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超過規定標准繳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在12%的范圍內可以稅前據實扣除,但超過12%的部分應作為工資標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⑨ 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准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准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拓展內容:
住房公積金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⑩ 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比例最高不超過12%,最低不低於5%,具體有各地政府自行規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0)住房公積金扣稅標准擴展閱讀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