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住房公積金法院能扣款劃撥嗎
住房公積金什麼時候能下來啊,我買的二期的房子,住房公積金資料3月份就交了,公積金賬戶的錢已經沒有了,這錢什麼時候能下來啊
㈡ 法院可以對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執行強制扣劃嗎
法院可以對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執行強制扣劃。
因為住房公積金同樣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回
這樣的案例基本上每答個法院都有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㈢ 法院有權扣劃住房公積金嗎
一般來說是可以復的,住制房公積金的最高法規為國務院頒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而法院強制執行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律高於法規,因此出現了法院要求強制劃扣債務人(繳存人)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一般無法拒絕。 不過這個問題也是公積金部門所質疑的,因為條例規定公積金應用於住房支出,被劃扣出去似乎不符合要求,所以有的地方公積金中心有一些自創的額外的規定,比如通過當地政府發文來限製法院隨意劃扣,又或者要求被劃扣的公積金不能直接提取,而是轉入債權人的公積金賬戶(如債權人不是公積金繳存人則為其在公積金中心開戶),等債權人符合公積金提取政策時再提取等等,但這些都是個別地方的做法,大部分地方公積金中心還是配合法院強制執行的。
㈣ 住房公積金中心是被告人,法院可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凍結扣劃嗎。請幫忙,謝謝!
不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只是一個服務的場所,賬戶內的錢是歸個人所有的。
㈤ 住房公積金貸款後+法院可否扣劃
雖然國務復院《住房公積制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但是,上述規定並沒有排斥或限制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 「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
㈥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能夠扣劃住房公積金
只要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就可以對住房公積金採取凍結、劃撥等強制措施,此時的執行不會影響保證住房公積金這項政策專項資金的穩定和規模立法目的,不會影響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正常運轉。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㈦ 個人住房公積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提取
截止2019年2月,在司法實踐中可以。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有對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的案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31日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強制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回復中,明確了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即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蓄余額強制執行。
(7)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劃扣嗎擴展閱讀
判斷一項財產能否阻卻司法查封、扣押、凍結,就要看該項財產是否被納入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八項規定中。就住房公積金而言,上述第五條前(七)項並未規定住房公積金,那我們就要看第八項兜底條款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也即單行法律或司法解釋是否對住房公積金有例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2月28日下發的法[2000]19號《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強制執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所以住房公積金並未被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的范圍內,其不同於社會保險基金具有顯著的人身保障性,即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強制執行。
㈧ 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扣劃嗎
住房公積抄金屬於個人所有的專款專用資金,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法院是可以扣劃的。
2017年2月12日鳳凰網就以《安徽馬鞍山:老賴一直不還錢 法院扣劃公積金》為題,報道了這樣的案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㈨ 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劃扣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根本目的在於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為了保障和提高城鎮居民最低居住條件而設的,只有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時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強制收繳管理的作為職工的一種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資金。所以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顧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綜合第五、六、七條可見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過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讓被執行人滿足基本生活後逃脫法律的制裁。
㈩ 法院判決後可以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嗎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專員,男方屬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該條規定與夫妻財產無涉。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