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漢市住房公積金全部提取需要哪些資料
一、購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以下資料:
1、一年期內的首付款收據(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2、一年期內的經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
3、申請人提取申請書。
4、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5、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
配偶因該項原因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與購房人之間的配偶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能證明上述關系的戶口簿,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二、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以下資料:
1、一年期內並在產權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所有權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2、一年期內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契稅完稅發票(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3、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4、申請人提取申請書。
5、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6、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
配偶因該項原因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與購房人之間的配偶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能證明上述關系的戶口簿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三、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准備以下資料:
1、提供貸款銀行簽章的貸款余額表。
2、與貸款銀行簽定的《借款合同》(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3、還款存摺(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4、申請人提取申請書。
5、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6、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
配偶因該項原因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與購房人之間的配偶關系證明(結婚證或能證明上述關系的戶口簿,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需以下資料:
1、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帳戶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女職工年滿45歲,男職工年滿50歲的,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或《公證書》(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非本地戶口的,提供戶口簿(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3、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到異地工作生活的,需提供異地《長期居住證》或當地派出所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和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證明(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4、申請人提取申請書。
5、申請人身份證(攜帶原件,用A4紙復印一份)。
6、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中的單位名稱、職工姓名,提取金額先不填寫,每頁都需加蓋單位公章。
2. 武漢市怎樣才能把住房公積金的錢提出來
以下是公積金提取的條件,你可以對照一下,看自己符合哪些條件(1)購買、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權; (2)離休、退休的;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且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二者條件缺一不可); (5)出境定居的;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只要符合上述一個條件就可以提取公積金
3. 武漢提公積金一次能全提出來嗎有什麼限制
可以的,需要沒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還需要滿足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十一條 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費類情形之一,且賬戶狀態為封存狀態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個人賬戶余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
(八)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學辭職讀書的;
(九)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集中託管滿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十)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武漢市住房公積金取現擴展閱讀:
一次性提取需要的材料:
《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二十五條 職工離休、退休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即男職工未滿60周歲、女職工未滿55周歲的,提供勞動、人事部門頒發本人的《離休證》或《退休證》,或提供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離休、退休證明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離休、退休職工,無需提供提取業務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移民簽證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裁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提取的,監護人應當提供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明。
第二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學辭職讀書的,提供全日制大學錄取通知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職工個人賬戶封存滿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職工個人賬戶集中託管滿兩年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武漢住房公積金集中託管憑證》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第三十五條 職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本市民政部門發放的《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的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 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根據提取公積金的用途而有所不同,具體規定如下:
一、憑《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條件;
2、《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地產權證》)登記時間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後,且此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
3、職工距上次本人辦理提取時間間隔3年以上;
4、職工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辦理過提取公積金歸還住房商業貸款業務。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商業貸款的提取條件
1、職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條件;
2、購買首套自住住房選擇使用商業貸款且貸款未還清的,在貸款發放並正常還款6個月後,職工及配偶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3、職工距本人上次辦理提取公積金償還住房商業貸款時間間隔1年以上;
4、職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商業貸款剩餘金額(轉入借款人約定還貸的銀行儲蓄賬戶),直至商業貸款余額結清;
5、提取時,借款人需到分中心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6、商貸抵押合同登記的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為提取人及配偶的方可辦理;
7、商業貸款類型必須為「個人住房貸款」。
三、提取公積金歸還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的提取條件
1、在武漢住房公積金系統中顯示,職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為組合貸款(即職工及配偶僅有唯一一次貸款記錄,為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的組合貸款);
2、在武漢住房公積金系統中顯示,職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後無住房消費類提取記錄;
3、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辦理的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發放並正常還款6個月以上(含);
4、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未結清;
5、組合貸款還款期間,公積金貸款還款記錄發生最長連續逾期在3期以內(不含);
6、提取公積金歸還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距本人上次辦理的時間間隔需滿1年;
7、職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商業貸款剩餘金額(轉入借款人約定還貸的銀行儲蓄賬戶),且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商業貸款本金;
8、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類型必須為「個人住房貸款」。
(4)武漢市住房公積金取現擴展閱讀
武漢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商業貸款的所需資料
一、首次辦理(含信息未經核驗)
1、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還款儲蓄存摺或卡原件及復印件。
二、再次辦理
1、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或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 武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
公積金提取流程:
1、單位經辦人到銀行服務網點領購《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內書》、現金(轉賬容)支票;
2、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單位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印鑒,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業務大廳或區縣分中心管理部櫃台申請;
3、職工按照規定攜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區縣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工作人員審核職工提供的資料合格後,為職工辦理提取審核,列印《受理回執》交職工確認,將《受理回執》的一聯和證明材料原件交給員工;
5、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6. 提取武漢市住房公積金
武漢公積金還商貸提取規定如下:
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使用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且貸款未結清的,貸款發放並正常還款六個月後,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剩餘金額,且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金額。
辦理本項提取所需資料:
2018年2月1日後(含),首次到公積金櫃面辦理(含信息未經核驗):
⑴單位開具的《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章);
⑵單身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已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約定的還款儲蓄存摺(卡)原件、復印件。
2018年2月1日後(含)再次到公積金櫃面辦理:
⑴單位開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章);
⑵單身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已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注意事項:
⑴辦理提取時,商貸借款人須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銀行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商貸借款人不能到場委託他人(包括直系親屬)代辦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借款人授權查詢委託書(委託書模板可登陸武漢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
⑵借款合同及《個人信用報告》記載的貸款類型必須為「個人住房貸款」;
⑶提取公積金償還商業貸款距本人上次辦理的時間間隔須滿1年。
7. 武漢市住房公積金辭職以後可以取現嗎取現的話需要什麼程序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新華網 (2002-03-28 15:37:58)
稿件來源:新華社
--------------------------------------------------------------------------------
新華網3月28日電<<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完)
8. 武漢市提取公積金需要什麼條件
職工及配偶需符合「首套住房」提取條件:
1、職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後在公積金系統中無住房消費類提取記錄(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賃住房提取;低收入職工提取記錄);
2、職工及配偶無委託扣劃記錄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後,職工及配偶無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
二、商品房的購房合同已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該住房未申請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辦理材料:
1、單位開具的《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章);
2、未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身份證原件並須本人填寫《未婚聲明》;已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或能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3、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取,未付清購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據或發票原件、復印件;已全額付清購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全額購房發票原件、復印件。
(8)武漢市住房公積金取現擴展閱讀: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有關問題的通知》 辦理指南:
自2018年2月1日起,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房,在公積金中心或繳存銀行櫃面辦理憑不動產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商業貸款或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時,所需提取資料有所變化,具體規定如下:
首次辦理。2018年2月1日(含)後,在櫃面首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提取人需提供相關提取證明資料,用於公積金中心與相關部門的聯網審查校驗,並留存全套提取證明資料。
再次辦理。2018年2月1日(含)後,在櫃面成功辦理過住房公積金提取,職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未發生變化,再次辦理時,僅需留存提取人身份證、結婚證的復印件及提取憑證。
信息未經核驗的。在2018年2月1日前,曾在櫃面辦理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為保證提取信息的完整准確,提取人仍需提供全套提取證明資料原件。
用於公積金中心與相關部門的聯網審查校驗,符合提取條件的,除提取人身份證、結婚證的復印件及提取憑證外,不再留存全套提取證明資料。
9. 武漢市怎樣才能把住房公積金的錢提出來
以下是公積金提取的抄條件,你可以對照一下,看自己符合哪些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且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二者條件缺一不可);
(5)出境定居的;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只要符合上述一個條件就可以提取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