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的主要職能
省直分中心主要職能:負責省直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非生產性企業、中央駐肥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的住房公積金的歸集、 支付、 使用及管理工作。
② 浙江住房公積金能在安徽使用嗎
可以,住房公積金在辦理離職時或買房時可以取。
中華人民區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1999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愛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的居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多久消退和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信心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 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居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
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化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信心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化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選手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立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信心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填充存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外負擔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台票繳存額外負擔為職工本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市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定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列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鐵,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補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式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在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予貸款或者不準體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代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貨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上本能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員會通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和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賬戶骨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復核工業;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瓣,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打罵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有違法所得,並入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登記,並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③ 安徽省房屋公積金一月多少錢
指的是繳存吧!
最低是最低工資(2012年是1010)的10%(個人單位各5%)。也就是個人繳50.5元,單位50.5元,合計101元。
最高是平均工資三倍(合肥2012年為12100)的10%以上(具體比例看各個工作單位的規定,最高20%)
個人最高繳1210,單位1210,合計2420元。
安徽很大,有好多地方,以合肥為例
依據合肥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1年合肥市市區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401元,月平均工資為4033.4元,因此,2012年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上限為12100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下限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執行。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執行期限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選摘)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比例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
第十六條
在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不得高於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管理中心向社會公布。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④ 安徽公積金貸款的政策規定有哪些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版居民身份證;
借款人婚姻狀權況證明;
購房首付款證明;
收入證明;
銀行列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報告;
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二、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件;
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
三、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
貸款人准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
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
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
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⑤ 安徽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地點,如何代辦提取公積金
安徽省住房公積金估計是能夠提取的。
⑥ 現在能不能用崑山住房公積金在安徽買房子
1、目前同一省內的公積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有版四個城市支持,權分別是武漢,南昌,合肥,長沙。購房人可以憑購房合同原件,契稅完稅證明、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身份證去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的。
2、凡是支持公積金貸款的小區都是跟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有合作關系的,可以直接咨詢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或售樓處的工作人員確定該小區是否支持公積金貸款。
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4、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⑦ 安徽省鄉鎮工作補貼是否參與住房公積金
在鄉鎮工作,也應該參與住房公積金。
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所有單位都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如果不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合法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⑧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首先,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為:
(1)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屬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式二聯)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
(2)繳存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
(3)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將轉賬支票交回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所列金額給付職工現金。具體您可以點擊《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暫行)》進行查看更多關於公積金方面的信息
職工償還個人自住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貸款結清為止。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和。
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達到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在職去世,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領取的;
(十二)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再次,提取額度和次數:
(一)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一)、(五)項提取情形的,賬面留存最近三個月繳存額,取至百元位整數;
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項提取情形的,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同時注銷職工個人賬戶;
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六)項提取情形的,每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在賬面留存最近三個月繳存額前提下,提取額為(月租金-家庭月工資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數;
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七)項提取情形的,在職職工每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提取時按賬面余額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額,提取至整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提取時做銷戶處理;
屬於上述提取條件中第(八)、(九)項提取情形的,職工家庭應負擔費用超出家庭成員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提取時按賬面余額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額,提取至整數;職工家庭應負擔費用小於家庭成員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提取額不得超過應負擔費用,提取至整數。屬於第八項提取情形的,一年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屬於第九項提取住房公積金 情形的,同一事項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無個人住房貸款的,提取辦理時限為自合同簽定之日起或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只辦理一次提取手續,超過時限不再受理;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在自願資助的前提下,還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購建房總價款。
(三)職工償還個人自住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貸款結清為止。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和。
最後,為您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
(1)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首先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屬實後,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式二聯)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一式二聯),加蓋公章及財務印鑒;
(2)繳存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提取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提取;
(3)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將轉賬支票交回單位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按所列金額給付職
⑨ 住房公積金是安徽省能在安徽省任意地方都能用嗎
1、目前同一省內的公積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有四個城市支版持,分別是武漢,南昌,權合肥,長沙。 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