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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費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03 11:26:16

Ⅰ 公積金的繳納標准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 繳存基數 X(單位比例 + 個人比例)

新職工繳存比例:單位25%、個人15%;

老職工繳存比例:單位10%、個人10%;

繳存單位可在單位、職工各5%-12%之間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低於10%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核心辦理;

按照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大政發[1999]66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其他相關房改政策規定:

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職工,其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2%,存儲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其餘部分作為住房貨幣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

劃分新老職工是以職工的頭次參加工作時間來確定,市內四區及高新園區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為新職工;區市縣新、老職工界定標准按當地具體規定執行。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月平均工資額。

按照國家、省、市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我市201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824元,因此,2018-2019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472元。

同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所在區(市)縣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准,月平均工資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以最低工資標准作為月繳存基數。

(1)住房公積金繳費規定擴展閱讀:

單位繳存基數低如何投訴

單位以低於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額為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撥打住房公積金客服熱線「12329」投訴舉報。對於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單位可在單位、職工各5%~12%之間自主確定,但低於10%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網路

Ⅱ 住房公積金繳費年限有什麼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沒有繳費年限的規定的,通常在員工退休後就不需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了,員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員工在退休後,可以將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全部取出,並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2)住房公積金繳費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Ⅲ 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標準是什麼

1、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2、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3)住房公積金繳費規定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住房公積金

Ⅳ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有哪些

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如下: 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含在以下單位工作的外籍員工) 一、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外國及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1.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特別注意並不是每個設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交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2.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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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住房公積金繳費辦法及時間有哪些規定

住房公金繳費辦法及時間:
(1)職工個人繳存積房積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2)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3)單位錄用或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4)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5)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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