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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個人

發布時間:2021-01-03 10:58:09

⑴ 呼市住房公積金政策: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6月1日起,推出多項住房公積金貸款利好政策,更多實惠惠及繳存職工。
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80萬元
借款人夫妻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至80萬元;單方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35萬元提高至50萬元。
延長貸款年限
貸款期限為1年至30年,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具體年限按照貸款金額、償還貸款能力、剩餘在職工作年限等綜合確定。
延長申請貸款有效期
貸款的申請有效期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或首付款繳交之日起至申請貸款日止,高層住宅不超過4年,多層住宅不超過3年,二手房不超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後2年。
放寬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評定標准
借款人償還貸款能力的評定標准由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50%調整為不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60%。借款人家庭工資收入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如借款人夫妻雙方直系親屬或其他有償還貸款能力的自然人自願承擔共同還款義務,視為符合貸款發放條件。
推出異地購房貸款。
自治區其他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本市自住住房,可持有效購房手續、繳存證明及近6個月以上的繳存明細等材料,經繳存地、購房地管理中心核實無誤後,向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不收取任何費用
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抵押擔保,不收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評估、擔保服務費等任何費用。
一人買房可用全家公積金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繳存賬戶狀態正常的在職職工,本人、配偶及雙方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首付款比例降至20%
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貸款金額不超過總房款的80%且不超過中心執行的最高貸款額度。以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作抵押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80%且不超過中心執行的最高貸款額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首套房標准執行。
所購住房裝修費用、與所購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購置費用可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
符合國家住宅「全裝修」的政策要求,保證政策的公平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統一按住宅「全裝修」進行核定。購買未裝修住房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可同時將所購住房裝修費用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按照購房合同記錄的房屋面積及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核定可貸金額。
另外,鑒於我區冬季寒冷,為保證家庭車輛冬季正常使用,職工申請住房貸款時可將與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購置費用納入貸款額度核定范圍,按照合同、發票記錄的實際支出核定具體可貸金額且不超過車位15萬元、車庫20萬元的上限。裝修貸款、車庫或車位購置貸款需在辦理住房貸款時一次性申請辦理,不可單獨申請。因裝修及購買車庫或車位貸款抵押物不足的,需另提供抵押物。
住房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一步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住房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
據了解,公積金繳存滿3個月即可提取。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以上(含)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工作地無自有自住住房及貸款(含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租賃住房的,每年可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企業單位自管住房的,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直管國有住房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賃證」及當年繳納租金發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租住企業單位自管住房,需提供單位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當年繳納租金發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另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市屬旗縣8元)計算租金,144平米以下(含)按計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計算租金的 80%提取。提取時需提供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人及配偶的《中國人民銀行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個人信用報告》、房屋查詢證明、結婚證或單身證明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我市新增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及辦理流程
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新增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據了解,新增的三項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為:購房辦證費(含契稅、住房維修基金)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和契稅發票、住房維修基金發票、辦證費用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時間為准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
裝修所購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要件:《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為高層4年之內,多層3年之內,二手房及現房房本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裝修費用提取標准以購房面積為准,按照1000元/平米計算。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核定標准。
購買與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或地下車位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要件:《房屋所有權證》或網簽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1份;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與所購住房在同一小區的購買車庫、地下車位合同及發票原件,復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時限為以所購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日期為准,高層4年之內,多層3年之內,二手房及現房房本2年之內,有效期內只辦理一次。提取額度為提取金額以車庫、地下車位合同及發票記錄實際支出核定,可提取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額度不超過實際支出,且不超出上限:車庫20萬元(含),車位15萬元(含)。

⑵ 呼和浩特市自己辦理繳納住房公積金需要什麼手續

公積金是不能個人辦理的,只能由單位統一辦理繳存手續。

公積金繳納比例:
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單位12%,個人9%,且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過12%;各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⑶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個人交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住房基本需求,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呼和浩特市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呼和浩特市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駐呼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駐呼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統一利率。第七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旗縣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屬地化原則設立若干業務經辦網點,名稱為管理部,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資金數額和業務較小、距離市區較遠的旗縣公積金統一由管理中心委託金融部門辦理。各管理部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負責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工工資等相關情況,不得拒絕。 (八)承辦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繳 存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單位應當為職工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且每個職工[FS:PAGE]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六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並逐年提高;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並上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總額平均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額由所在單位在每月發放工資時從其工資中代扣。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資總額平均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 5 日內將單位補貼部分和為職工代繳部分住房公積金一次性匯繳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開設的專戶內,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黨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和在單位費用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照企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為職工計息。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二條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利息免交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FS:PAGE]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如放棄購買、建造自住住房計劃的,必須自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起6個月內,將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存入原個人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離休、退休前買斷、下崗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條件的或者單位撤消、解散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系或撤消、解散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實行託管)。 第二十八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運做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制定。 第五章監 督 第三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職工有權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二)職工有權查詢並按照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四)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五)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未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六)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重新復核,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住房[FS:PAGE]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挪用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挪用單位處以挪用金額的個人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出具虛假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對出具虛假證明者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上述行為的,除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給予處罰外,並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當事人對資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資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三十九條 資金管理中心不履行規定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並且追究領導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職工利用虛假購買房屋合同的違法手段騙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追究職工的有關責任;對開具虛假購買房屋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 60 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四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呼市住房公積金如何查詢

電話查詢
① 用戶撥打12580查詢
② 網通用戶撥打16813000,電信用戶撥打16817000,需提供個人身份證版號,按語音提示操作。權
窗口查詢
請到呼和浩特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查詢,需提供個人身份證號。
簡訊查詢
GJJ身份證號碼發送到10629500
網上查詢
查詢網址:http://www.hhhtgjj.com.cn/index.do

⑸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辦理在哪

在呼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地址:新城區東二環路9號房地產交易中心四層

附近公交站:

房地產市場交易中心-公交車站

途經公交車:80路,103路

其他網點如下:

⑹ 呼和浩特市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根據呼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流程如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後,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3.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4.職工將建設銀行付款確認後的《提取通知書》一份退給單位,作為單位記賬憑證。
提取條件:
住房消費提取包括住房消費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費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現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銷戶提取和按月提取。
綜上,呼和浩特市通過以上方法即可提取,詳情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⑺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怎麼取出來

根據呼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流程如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後,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3、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4、職工將建設銀行付款確認後的《提取通知書》一份退給單位,作為單位記賬憑證。
提取條件。

住房消費提取包括住房消費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費按月提取。

綜上呼和浩特市通過以上方法即可提取,詳情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7)呼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個人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⑻ 呼和浩特市個人買房公積金三個月能提取嗎

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內住房公積容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再行購買房屋時,是可以將公積金提取的。

⑼ 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簡訊查詢號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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