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是否強制繳納的問題
關於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強制繳納的問題不存在。
根據國務院《住房版公積金管理條例》規權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均應為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這里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在城鎮的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夥企業、私營企業。
工作人員說,公積金的繳納必須是單位作為繳納主體,單位到當地公積金中心開設賬戶,就可以給員工繳納。個人不能繳納公積金。
B.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性繳納的嗎
住房公積金是必須交納的,單位不給員工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拓展資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C.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嗎
住房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是企業應當繳納的。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D. 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回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答,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
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單位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 住房公積金是否為強制繳納
是強制性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F. 住房公積金是否有強制要求繳納
自願的,一般復是單位繳納的
單位不按時繳制納公積金是違法的。
有關於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G.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嗎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回繳存登記、設立答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H. 住房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
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存的。
它不同於一般的居民儲蓄存款版。不同之處在於:居民儲蓄存款實行的是「存款自權願,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的原則,而住房公積金則是一種強制繳存的「儲金」,只要符合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象,都必須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居民儲蓄存款沒有存款時間要求,隨時隨地可存款,而住房公積金則是按月繳存的。居民存款可以在存單約定的時間內隨時提取,以體現取款自由的原則;而住房公積金提取有相當嚴格的政策規定,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繳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居民儲蓄存款根據期限實行不同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利率政策,即當年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照居民存儲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一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比照三個月整存整取利率計息。
I. 公積金是否強制繳納
住房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是企業應當繳納的。
根據《住房公積金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答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9)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