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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嗎

發布時間:2021-01-02 20:33:10

㈠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嗎

一、最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政府網鏈接:http://www.cdsgjj.gov.cn/art/2009/11/17/art_7844_281009.html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於1999 年 4 月 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62 號發布, 2002 年 3 月 24 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㈡ 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什麼時候實施

復《住房公積金管理條制例》正在進行第二次修訂。具體實施日期尚未明確。
修訂送審稿將原條例中規定的繳存主體、提取范圍、投資渠道等方面都進行了拓展。對於繳存主體,修訂送審稿改變了原條例規定的繳存主體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增加了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與繳存的資格。

㈢ 什麼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在職職工」

住房公積金包含以抄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㈣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十七條不是沖突了嗎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版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權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2015年1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條例》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二、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㈤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也是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保障職工個人權利的一項條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5)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嗎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㈥ 住房公積金條例屬於什麼法律法規的哪一種

行政法規。因為《公積金管理條例》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的。

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全面實施了么

《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重點明確了以下問題: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二是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須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其餘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 請貸款時,均應按第二套房貸政策執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向商業銀 行申請住房貸款時,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補充通知》同時強調,凡發現填報 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

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哪些處罰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為的處罰:

【行政法規】《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2002年3月24日修訂)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投訴、舉報、檢查,發現涉嫌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後,上報立案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
2.調查取證責任:對審批立案的案件由中心指定案件辦案部門及人員組織調查取證,按照行政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製作筆錄、收集證據。
3.審理責任:對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取證的相關資料進行審理,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執法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告知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對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重大處罰應當進行集體討論。
6.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其它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是強制的嗎

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應當」在法律上即為「必須」「強制」之意。

可見,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據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特別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單位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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