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積金可以跨省取出來嗎
對於在外地工作的人來說,跨省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一個被困擾的問題。
有朋友再問,天津住房公積金可以跨省提取嗎?
答案是戶口是外地的就可以提取,也可以轉移到現在上班的地方。提取時須提供資料如下:
1、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如果沒有勞動關系證明原件職工需到單位開證明);
2、戶口薄(集體戶口應提供戶口卡或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信息證明,如果戶口卡上沒有蓋章的必須出具戶籍信息證明);
3、身份證(與戶口證明信息一致)。提取額度時限為:公積金本息一次結清,同時注銷職工個人賬戶。
提取需要的手續是:職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市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職工到異地工作辦理轉移轉移時須提供:
1、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職工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需要註明轉入異地公積金中心全稱、公積金存款賬號、開戶銀行全稱,異地單位全稱、異地單位公積金賬號、異地職工個人公積金賬號);
2、調動職工的書面轉移申請和身份證復印件;
3、調出單位填寫《天津住房公積金轉移審批表》。
Ⅱ 怎麼把異地的住房公積金取出來
可以辦理異地貸款,具體操作流程建議咨詢一下住房公積金版管理中心。異權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職工在就業地(繳存地)繳存、在戶籍所在地(貸款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繳存地公積金繳存證明向貸款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個人或租房貸款。貸款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審批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時,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出具該職工及其配偶在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情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Ⅲ 住房公積金能不能在外地取出來
問問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
Ⅳ 請問住房公積金異地買房了可以取出來嗎
在《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內;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容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Ⅳ 我現在在異地工作,原單位所交的住房公積金能取出嗎
如果原單位也是在異地,並非戶口所在地,那麼在員工和該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後就滿足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是可以在工作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的。
進城務工人員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
1、戶口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Ⅵ 住房公積金可以異地提取嗎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住房公積金能不能異地提取,流程是什麼?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Ⅶ 住房公積金可以異地取款嗎
可以辦理異地貸款,具體操作流程建議咨詢一下住房公版積金管理中心權。異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職工在就業地(繳存地)繳存、在戶籍所在地(貸款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憑繳存地公積金繳存證明向貸款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個人或租房貸款。貸款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審批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時,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出具該職工及其配偶在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情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Ⅷ 異地住房公積金可以提現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專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屬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該條例第25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