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蒙古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注意的是什麼
1.公積金支取人本人無法前來窗口辦理業務時,可委託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專管員代為辦理相關支取業務。專管員需持有我中心辦理發放的管員證為員工代辦各項支取業務。
2.公積金支取人本人無法前來窗口辦理業務時,可委託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代為辦理相關支取業務。代辦時需提供與公積金支取人相應的關系證明。
3.公積金支取人本人無法前來窗口辦理業務時,可委託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具有相應公證資質的公證處均可辦理。被委託人持《公證書》和身份證明即可為公積金支取人代為辦理相關支取業務。
★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簽訂對沖協議不可代辦,本著「誰簽訂,誰來辦」的原則辦理此類業務。
以上內容來自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網站。(1)
引用資料
關於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Ⅱ 關於內蒙古包頭市提取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提取條件:
1、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版公積金:
(1)購買、建造、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2、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國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6)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籍遷出本市的;
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Ⅲ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過一次還能再取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回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答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一定比例的;
4、離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積金流程:
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Ⅳ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查詢
你好!
在沒有到退休年齡前不可以提取!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住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退職)的
5.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7.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國、出境定居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個人帳戶內的余額.其中未申請住房貸款的,帳戶余額可截至簽訂購、建房合同的當月; 本人個人帳戶余額超過實際購、建房支出總額的,按實際支出數提取.
2.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還本付息額.其中貸款結清時,帳戶余額截至貸款結清的當月;貸款結清後不再提取.
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的70%.
4.職工本人帳戶余額不足上述提取限額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額內按規定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證明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2.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5.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6.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7.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9.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10.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1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12.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證明注銷或國(境外)外定居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證明.
四. 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以職工簽收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提取.
1.以職工簽收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提取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轉帳支票,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給售房單位.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查詢網站是 http://www.chashebao.com/gongjijin/
Ⅳ 內蒙古公積金提取必須買房才能提取
住房公積金的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襲: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由於哪種類型提取公積金按照相應的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Ⅵ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如何提現
單位開出證明後,個人繳交一年以上,可以提現70%,但兩年內不允許再次提取。
Ⅶ 去哪兒辦理內蒙古公積金提取
辦理內蒙古公積金提取在什麼地方繳納什麼地方申請辦理,其他地區或者其他省份不能申請提取或申請公積金貸款。
如離職,且在外省就職,且就職單位為其購買公積金,則可以辦理公積金的轉移手續。
Ⅷ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提取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提取程序
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書》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職工提取申請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提取條件及所附材料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准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職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兩年內未再就業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市級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6、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學、火災盜搶等)證明;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費用實際支出證明。
Ⅸ 如何從內蒙古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以前交的款提出來
一、提取條件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一年以內,且本人及其配偶未申請並不再申請該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裝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的、經法定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5、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6、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7、當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部分,可以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8、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按相關法律規定,提取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二、提取程序
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三份),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
2、所在單位審核:
職工所在單位收到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後,對職工身份是否真實、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提取條件是否具備、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在《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同時為提取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書》(一式四聯)並加蓋單位預留印鑒。
3、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和《住房公積金支取書》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同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審核辦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職工提取申請後,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對提取條件及所附材料有疑問的,可以進行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准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規定辦理提取支付手續。
三、提取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提取額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不注銷。
2、職工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費。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家庭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
6、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
7、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提取額不超過貸款本息余額,提取額截止到百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不注銷。
8、當期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可以提取本人或者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與家庭工資收入的20%之差,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不注銷。
9、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本息,住房公積金賬戶注銷。
四、支付方式
1、購房未付清房款的,直接轉入出售房屋的房地產公司賬戶。
2、購房已付清房款的,可劃入支取人單位賬戶。
3、用於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劃入貸款銀行賬戶。
4、離、退休或死亡支取的,可直接劃入支取人單位賬戶。
5、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造成家庭困難的,可視支取人情況以現金方式支付。
五、提交材料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動拆遷自住住房的:
(1)購買自住商品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規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③所購房屋的不動產發票;
④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2)購買公有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公有住房出售估價表、審批表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③購房收據;
④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3)購買自住二手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
③產權轉移受理單;
④產權轉移契稅完稅憑證;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4)購買自住拍賣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拍賣成交確認書;
③購房發票或收據;
④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5)參加集資建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單位與建設開發部門的集資建房協議書或合同;
③單位出據的集資住房證明(註明集資人姓名、房屋所在位置、樓層、面積、單價、總價等詳細情況);
④交納集資款收據;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⑤建房合同或協議書;
⑥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據或發票;
⑦翻建自住住房的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
⑧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7)大修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房屋所有權證》;
③縣級以上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④縣級以上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
⑤施工單位施工許可證;
⑥施工合同或工程協議書;
⑦工程預(決)算書;
⑧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收據或發票;
⑨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8)動拆遷自住住房:
①本人身份證;
②《房屋拆遷回遷安置住房合同》;
③《房屋所有權證》;
④支付房款的憑證;
⑤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2、職工離休或退休的:
(1)本人身份證;
(2)退休、離休證明。
3、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職工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兩年內未再就業和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市級勞動鑒定部門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6、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有關部門出具的突發事件(如重大疾病、配偶亡故、子女上學、火災盜搶等)證明;
(4)職工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5)費用實際支出證明。
7、職工出境定居的:
(1)本人身份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出境定居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注銷原因為"出國定居");
(3)本人不能親自提取的,需提供本人簽字的提取委託書;
(4)本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委託提取證明;
(5)受委託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身份證明。
8、職工提前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證;
(2)職工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
(3)配偶同時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身份證。
9、當期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20%的:
(1)本人身份證;
(2)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3)本人及其配偶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
(4)房租交款憑證。
(5)配偶同時提取時,需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身份證。
10、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死亡證明或注銷戶口證明;
(2)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和戶口簿;
(3)提取人與死亡職工的合法繼承關系證明;
(4)合法繼承人多人委託一人提取時,還應提供其他繼承人的公證委託證明;
(5)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贈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說明事項:
1、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一般由提取人親自辦理,委託所在單位經辦人員或他人代為辦理提取手續的,須提交提取人委託書和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2、單位需要更換經辦人員的,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經辦人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