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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29 23:54:20

⑴ 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介紹

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是為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⑵ 住房公積金可以異地提取嗎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住房公積金能不能異地提取,流程是什麼?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⑶ 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改進

自2006年3月1日開始,北京市實施最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與之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比,即將實施的《若干規定》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規范和補充,「鏈家地產」市場專業人士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的改進:
第一,《若干規定》的第七條規定,「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同時,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應當於每年8月31日前,向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而在之前,並沒有明確的時間和明確的對賬流程,這就表明即將實施的《若干規定》將會使得賬務更加的清晰和透明,從而有助於消費者的住房收益提升。
第二,《若干規定》的第八條規定,「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不過,在之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雖然每個繳存職工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但是,繳存職工手中並沒有一個有效的繳存證明,使得繳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狀況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監控。而即將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卡或存摺將會讓繳存職工得到一個「實物」,有效了解自身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狀況和使用狀況。
第三,《若干規定》的第十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在此,對於繳存住房公積金困難的單位申請期限作出了明確的上限規定,最長為一年,將可以有效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實際繳納狀況,確保消費者的住房收益;而之前的規定是「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這就意味著之前對於繳存困難單位並沒有實現一個明確的繳納時間規定,從而導致了長久拖欠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扯皮」事件,損壞消費者的住房利益。
第四,《若干規定》的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另外,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這一點跟之前實施的政策相比產生了較大的差異。首先,原先的政策中對於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發生的不同事件並沒有進行分割,而此次的《若干規定》進行了明確的分類,把單位合並、分立與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分成兩類進行區別對待;其次,原先的政策對於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並沒有對未繳、少繳或欠繳的狀況進行明確的補繳等相關措施,但在此次的《若干規定》當中,對上述的這些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補繳措施,特別是對於無力補繳的,也要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責任主體,以便未來相應權利義務的實現。
第五,《若干規定》的第十二條規定,「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而在原先的政策中,並沒有辦理商業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相關政策,這就意味著此次的《若干規定》一方面完善了貸款選擇的渠道;另一方面在獲得較快和便捷貸款的同時又能夠享受住房公積金帶來的優惠,從而把商業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的便利與住房公積金的優勢有機結合,真正服務於消費者。
第六,《若干規定》的第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此中與原先政策不同的就是由「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轉變成「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從而使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能夠更直接和快速的應用於住房的解困需求,推進了住房保障體系的進程。
綜上所述,「鏈家地產」市場專業人士認為,在此次的《若干規定》中,讓住房公積金的帳務得到了進一步的清晰和透明、執行力度也得到了進一步加強、保障體系進一步的完善、監督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為此,《若干規定》的正式實施,對於房產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將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⑷ 農村戶口公司說不給上住房公積金合理嗎

不合理,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投訴。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第五條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三、《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本條例所稱單位包括下列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經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等;

(四)外國及港、澳、台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四、本條例所稱職工包括下列人員:

(一)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二)與單位依法存在勞動關系並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職工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發現所在單位未履行前款義務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4)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擴展閱讀: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⑸ 首次提取公積金需要帶哪些資料

一、首次提取公積金所需的資料如下: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合同的復印件;

3、首付款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4、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

二、提取公積金的要求: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擴展閱讀:

一、購房公積金提取

1、一手房提取: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2、二手房提取:

(1)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契稅完稅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住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主買房人的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3、職工因購買公有住宅樓房首次公積金提取:

(1)單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購房協議或者購房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

二、一次性還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

(1)由單位財務或勞資開出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積金需同時提供結婚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貸款銀行的貸款部門列印上一年的個人住房貸款還款對賬單(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並請銀行蓋章

(4)若用存摺還貸款,須提供還款存摺及存摺復印件一份;若用銀行卡還貸款,須提供由銀行櫃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銀行卡明細一份

(5)到貸款銀行的貸款部門簽《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書》

(若夫妻雙方都提取,夫妻雙方簽字摁手印,並在開戶銀行賬戶上填寫完整,直接打到個人賬戶里)

註:職工本人需到場在「提取申請表」上簽字按手印(公積金匯入個人還款帳戶)

⑹ 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應當遵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管委會委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房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人民銀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關專家佔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三分之一;單位代表佔三分之一。在管委會中,中央國家機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和北京鐵路系統的委員佔三分之一。
第四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直屬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承辦管委會決定的有關事項,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及執法監督等職責。散兄
管理中心設立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和北京鐵路分中心。分中心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第六條 管委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等具體情況,可以適時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應當於每年8月31日前,向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託銀行應當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准確、便捷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八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摺,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九條 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注銷等相關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
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單位合並、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冊嫌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沖姿襲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貼息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能力及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擬訂,報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管理中心進行年度審計監督,並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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