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對嗎
事業單位的會復計核制算一律採用收付實現制是對的。
附註:
1.收付實現制又稱現金制或實收實付制是以款項收到或付出為標准,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按照收付實現制,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間將與現金收支行為的發生與否,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換言之,現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
2.目前,我國的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事業單位除經營業務採用權責發生制外,其他業務也採用收付實現制。
3.權責發生制要求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已經發生和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了,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費用。例如,預收銷貨款、預付購花款等情況,雖然款項已經收到或者支付,但實際的經濟業務在本期並未實現,為了更加真實、公允地反映特定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就不能將預收或者預付的和款項作為本期的收入或費用處理。
⑵ 帶薪休假 意義
職工薪酬准則的探討
准則要點此准則的制定旨在規范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職工薪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退休金和醫療費用以及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但此准則不涉及對於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和企業年金的規范。
一、新准則的制定與以往相比有以下幾點區別和特點:
1、首次系統規范:此准則是相關規范內容的首次制定、歸納和頒布,即是首次在一個准則中系統的規范了企業和職工建立在僱用關繫上的各種支付關系,而以往則是分散在其他准則中零星的涉及規范。
2、 明確定義:此准則明確定義了職工薪酬的內容,即是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職工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以及辭退福利等其他與薪酬相關的支出,共計八項內容,同時明確不包括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和企業年金,這也是會計准則中首次如此明確定義了職工薪酬的內容。
3、 增加內涵:此准則所規范的職工薪酬較以往相比內涵大為增加,既有傳統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費和期間費用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各類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更是增加了諸如辭退福利、帶薪休假等新增的職工薪酬形式,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變化。
4、會計處理:此准則規范和明確了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原則。
(1)首先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原則: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確認為負債,根據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應由生產產品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存貨成本;應由在建工程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成本;應由產品和在建工程負擔以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費用。而以往則是除了工資津貼和福利費按受益對象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外,其他職工薪酬則全部計入當期費用。
(2)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進行計算,確認為應付職工福利的負債,並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確認為當期費用,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沖減企業職工福利費負債的余額。而以往則是各類企業不盡相同,有的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並保留余額,有的則按實列支不留余額,此准則統一了對於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
(3)導入了新增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方法:①辭退福利:對於企業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以及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的補償,在符合企業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和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計劃這兩個條件時應確認為負債並列入當期費用。②帶薪休假等新型職工薪酬:對於非累積的帶薪休假,諸如產假等,由於權利和義務不能結轉下期,故會計上不作處理;對於可累積的帶薪休假,由於權利和義務可以結轉下期,根據下一年度預期休假數超過帶薪休假數對應的工資金額確認為負債,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以現金補償未行使的職工累積帶薪休假時,沖減已計提的負債,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5、信息披露:此准則統一了關於職工薪酬的披露原則,首次明確規范了披露的范圍和內容,即因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各類社會保險福利費、住房公積金、支付因解除勞動關系所給予的補償以及其他職工薪酬等項目的金額。同時規范了對於因接受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補償計劃建議的職工數量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根據《或有事項》准則規定進行披露。
二、賬戶設置
1、「應付工資」賬戶
主要用於核算企業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負債類賬戶。借方登記支付數額,貸方登記發生數額,余額在貸方,表示應付未付金額。
2、「應付保險費」賬戶
主要用於核算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的負債類賬戶。借方登記支付數額,貸方登記發生數額,余額在貸方,表示應付未付金額。
3、「應付住房公積金」賬戶
主要用於核算企業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負債類賬戶。借方登記支付數額,貸方登記發生數額,余額在貸方,表示應付未付金額。
三、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在職工在職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3、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職工薪酬是按照其發生地點進行歸集,按照用途進行分配的。生產產品的工人工資薪酬借記「生產成本」賬戶,提供勞務的工人工資薪酬借記「勞務成本」賬戶,車間管理人員的工資薪酬借記「製造費用」賬戶,進行基本建設工程的人員工資薪酬借記「在建工程」賬戶,自創無形資產人員的工資薪酬借記「無形資產」賬戶,行政管理人員工資薪酬借記「管理費用」賬戶等,貸記"應付工資"賬戶。這種會計處理辦法與原應付工資的核算制度相比,職工薪酬分配渠道擴大到無形資產成本。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應當按照職工所在崗位進行分配。分別借記「生產成本」賬戶、「製造費用」賬戶、「在建工程」賬戶、「無形資產」賬戶、「管理費用」賬戶等,貸記「應付保險費」賬戶(或「應付住房公積金」賬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或住房公積金時,借記「應付工資」賬戶(職工負擔部分),借記「應付保險費」賬戶(或「應付住房公積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例1:甲公司發生工資薪酬情況為:基本生產車間生產甲產品發生工資薪酬費用為40000元,車間管理人員職工薪酬費用10000元,為試制專利產品發生職工薪酬費用30000元,行政管理部門人員職工薪酬費用20000元。費用分配處理為:
借:生產成本——甲產品 40000
製造費用 10000
無形資產——專利權 30000
管理費用 20000
貸:應付工資 100000
例2:甲公司按照工資薪酬10%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為:基本生產車間生產甲產品發生住房公積金費用為4000元,車間管理人員住房公積金費用1000元,為試制專利產品發生住房公積金費用3000元,行政管理部門人員住房公積金費用2000元。費用分配處理為:
借:生產成本——甲產品 4000
製造費用 1000
無形資產——專利權 3000
管理費用 2000
貸:應付住房公積金 10000
繳存時,代扣應由職工承擔的10%一並處理為:
借:應付住房公積金 10000
應付工資 1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四、信息披露
對於報告期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職工薪酬,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企業期末應在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
1、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2、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3、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4、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5、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6、其他職工薪酬等。
五、相關建議
此項准則的制定是結合和規納了我國現行的職工薪酬方面的有關政策和實際情況,但若考慮到結合具體會計實務操作,可再作一些完善和補充,現提供以下幾點建議和意見謹供參考:
1、建議設置「應付職工薪酬」一級科目,下設各明細科目進行統一核算,如工資薪酬、福利費、各類社會保險費用、辭退補償、帶薪休假費用等,取消原先的「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2、建議對於《職工薪酬》准則的實施採用「未來適應法」,不予以追溯調整。
3、建議進一步明確和統一對於福利費的使用范圍定義(可列舉明確)和會計處理方法,將醫療保險費用單獨列示而非在此項中列示,對於非獨立法人和非對外盈利性的職工醫院、浴室和食堂餐飲(包括自製餐飲和外包餐飲)等後勤單元的收支凈額在此項列支,會計處理中福利費按實列支,年末清算結零(需與稅務協調允許所得稅稅前列支)。
4、建議對於可累積帶薪休假費用作為預計負債的使用加以嚴格定義和限制,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企業很有可能將因職工放棄帶薪休假而產生現金流出,否則不能作為預計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確鑿證據可定義為職工已書面向企業表達將放棄可累積帶薪休假的意願。
5、建議對於辭退補償作為預計負債的使用加以嚴格定義和限制,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企業很有可能將為可能發生的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而產生現金流出,否則不能作為預計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確鑿證據可定義為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已達成正式的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計劃或協議。
6、建議增加對於企業預計支付待退休和退養人員等職工薪酬的預計負債的確認和計量,即企業與職工協議停止其服務但未解除勞動關系直至該等職工法定退休,企業承諾按期支付給該等職工在停止服務日至法定退休日這一期間內的每期工資並為其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故此項職工薪酬已構成企業預計負債應予以確認並計入當期損益。計量時可按現行或預測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水平結合承諾期限進行精算現值,企業每期應重新進行審視和精算調整,調整額計入當期損益,並按一年內到期和一年以上到期以區分列支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此項待退休和退養人員職工薪酬計劃的會計處理類似於《國際會計准則第19號文—雇員福利》和《國際會計准則第26號文—退休福利計劃的會計和報告》中所規范的內容,可採用設定受益計劃。若企業已提取專項現金款項,可作為一項基金按《企業會計准則——企業年金》進行單獨核算。
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退款的財務處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業務,防範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公積金中心的財務主管部門;公積金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 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 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積金委託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託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 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賬戶、委託貸款賬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 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託存款利息收入、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託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託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託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託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准,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二)手續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託貸款手續費。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二)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的比例不得低於6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准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核銷後又收回的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
第二十六條 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測定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後,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撥給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於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於接收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 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並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年度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公積金中心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七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公積金中心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後,於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條 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
(二)在指定委託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並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
(四)直接或委託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
(五)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六)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七)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
(九)列支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准和范圍;
(十)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
(十一)超越規定標准和范圍支付手續費;
(十二)向他人提供擔保或抵押貸款;
(十三)不按規定與受託銀行簽定委託合同;
(十四)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十五)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
(十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有(一)至(六)條行為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條行為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第三十九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公積金中心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本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並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做好債權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財務分析指標
1.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100%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
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
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
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口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6.住房公積金委託存貸款比率=(當年委託貸款余額÷當年住房公積金委託存款余額)×100%
7.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當年住房有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當年住房公積金余額〕〕×100%
⑷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主體為職工個人是對還是錯
事業單位代扣個人醫保、住房公積金分別通過其他應付款還是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核算?
推薦回答:具體的核算過程為: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醫保住房公積金具體的核算過程為: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醫保住房公積金代扣的部分是在職工工資裡面扣 所以是從應付職工薪酬轉入其他應付款。
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應付利息科目如何核算,計算
推薦回答:1、住房公積金公司承擔部分在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列入其他應收款,在支付工資是予以扣除。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有關住房公積金知識及會計上如何處理
推薦回答: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是以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10%的比例計算繳納,上繳到住房公積金機構提取單位10%時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計算個人10%時,可以在工資中扣除借:應付工資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貸:現金或其他科目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一)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住房公積金中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二)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一)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行規定。(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包括:1.資產負債表;2.增值收益表;3.有關附表。(四)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季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五)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住房公積金中心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和蓋章。八、住房公積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單位負擔的公積金應該在職工薪酬核算嗎
推薦回答:確依據財政部《關於事業行政單位住房資金計核算問題具體規定通知》([1992]財預字第100號)規定:自1991務院辦公廳轉發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各區、各部門事業行政單位陸續參加住房制度改革並相應建立住房基金加強事業行政單位住房資金核算與管理保證促進住房制度改革順利進行根據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組、財政部、建設部(92)財綜字第31號印發關於住房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財政部(92)財綜字第114號印發關於住房資金財務管理試行辦關規定我部1988制定事業行政單位預算計制度做補充規定:、計科目()資金源類增設住房基金收入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1(2151、31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各項住房基金收入總帳科目設級單位(財政)撥款、租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轉入房租補貼、住房折舊費、住房修理費、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收入等九二級科目(二)資金運用類增設住房基金支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251(2251、32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各項住房基金支總帳科目設置購房支、建房支、公積金支、維修管理支、補助支其支等二級科目(三)資金源類增設住房基金結余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2(2152、3152)本科目用於反映單位住房基金收支結終單位住房基金收入與住房基金支收、付余額全部轉入住房基金結余科目本科目終收余額歸入資金源類;現付余額歸入資金運用類(四)資金源類增設住房資金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3(2153、3153)設租賃保證金住房公積金兩二級科目租賃保證金用於核算事業行政單位職工租用單位公房預付保證金繳退情況住房公積金用於核算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使用、餘存情況本科目應按設明細戶並定期與戶銀行帳(五)資金結存類增設繳存公積金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353(2353、3353)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公積金繳存情況二、計帳務處理()住房基金收入計核算1.收級單位(財政機關)撥補提租補貼及其住房資金或收城市住房基金撥入資金收記:住房基金收入--級單位(財政)撥款;收記:銀行存款(全額單位通其存款核算同)2.單位原用於自管住房維修管理資金轉入住房基金收記:住房基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付記:預算外支(業務支、事業支)3.單位收售住房收入收記: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記:銀行存款按標准價、本價及各種優惠價格售住房單位固定資產帳暫作調整待家式規定發另行處理4.單位收其各項住房資金收入收記: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具體項目填列二級明細科目同);收記:銀行存款(或付:預算外支、結余、收益等)5.收由城市住房資金借入或其渠道借入住房資金收記:借入款;收記:銀行存款款作相反計錄(二)住房基金支計核算1.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入職工住房付記:住房基金支--購房支;付記:銀行存款同收記:固定資產基金;收記:固定資產2.單位用住房基金自建住房:(1)預付工程款付記: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付記:銀行存款(2)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收記: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付記:住房基金支--建房支同收記:固定資產基金;收記:固定資產(3)單位用借入資金購建職工住房其支資金通住房基金支核算發支付記:住房基金支--鬃支;付記:銀行存款增加單位固定資產應登記固定資產帳4.辦理公積金支(1)按規定標准計算單位應繳住房公積金收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付記:住房基金支--公積金支(2)交納公積金:收記:繳存公積金;付記:銀行存款5.發放提租補貼、支自管住房維修、管理費及辦理其各項支付記:住房基金支--(按支具體內容列明細科目);付記:銀行存款(或庫存材料)(三)終結轉住房基金收支核算結轉住房基金收入收記:住房基金結余;付記:住房基金收入結轉住房基金支收記:住房基金支;付記:住房基金結余(四)職工繳納住房資金核算1.單位工資代扣職工住房公積金:全額預算單位:付記:經費支--工資;付記:經費存款(或經費限額);收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收記:其存款差額預算單位自收自支單位:收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付記:業務支(事業支)--工資2.收職工交保證金收記:住房資金--租賃保證金;收記:庫存現金3.單位繳存公積金:收記:繳存公積金;付記:銀行存款返繳存資金付記:繳存公積金;收記:銀行存款4.結算公積金利息收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收記:繳存公積金5.職工使用住房資金或返住房資金付記: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租賃保證金);付記:庫存現金根據財政部財(1993)47號;(1995)14號;(2000)093號文件整理企業原住房周轉金計處理:企業按規定用於職工住房面資金別住房周轉金、盈餘公積——公益金、期借款科目核算企業所住房基金源及運用均企業住房基金備查簿登記(登記內容附)企業取自管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包括房產發企業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利息收入等借:銀行存款現金貸:住房周轉金企業按規定應交納住房公積金借:住房周轉金(企業交納住房公積金部)應付工資(負擔住房公積金部)貸:銀行存款住房周轉金足交納應由企業負擔住房公積金企業按關部門核定批准管理費列支住房公積金部借: 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貸:住房周轉金企業給予職工住房補貼住房困難補貼借:住房周轉金貸:應付工資 (企業給予職工住房補貼部)現金企業用住房周轉金支付職工住房維修、管理費用、及按家規定用於住房改革面其費用性支借:住房周轉金貸:銀行存款企業購買職工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按實際支價款借:固定資產或形資產貸:銀行存款同借:住房周轉金(屬於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部)貸:資本公積金借:盈餘公積——公益金(屬於應由公益金負擔部)貸:盈餘公積——般盈餘公積企業售職工住房全部產權或部產權按固定資產售進行計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按固定資產帳面凈值)累計折舊 (按已提折舊)貸: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發職工住房固定資產售收入借:銀行存款貸:固定資產清理售住房繳住房售收入借:固定資產清理貸:銀行存款售住房發凈收益(發凈損失做相反計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貸:住房周轉金述售職工住房原屬於用公益金購買應同借:盈餘公積——般盈餘公積(按已售資產原用公益金支付價值部)貸:盈餘公積——公益金售職工住房使用權企業收售收入借:銀行存款貸:住房周轉金已售使用權住房提取折舊借:管理費用貸:累計折舊企業應已售使用權住房單獨作類固定資產進行核算企業企業職工售或租擁部產權住房收入借:銀行存款貸:住房周轉金企業應已售部產權職工住房原值、累計折舊、及企業職工售、租擁部產權住房備查簿進行登記企業住房基金具體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用於住房面資金;借入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企業住房周轉金源:自管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企業收取住房售凈收入;企業收取住房租賃保證金;級主管部門撥住房資金;企業住房周轉金利息;其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作負債進行管理企業安排用於住房面支超住房基金總額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賬務處理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企業現住房周轉金余額做調整期初未配利潤處理經清理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借余額應做錄:借:利潤配——未配利潤貸:住房周轉金由造期初未配利潤負數應做錄借:盈餘公積——公益金盈餘公積——般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金貸:利潤配——未配利潤經清理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貸余額應做錄:借:住房周轉金貸:利潤配——未配利潤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處理
問題詳情:新准則舊准則職工購買住房公積金何做錄呢請考慮公積金單位發工資前交說單位要先墊付職工公積金謝謝麻煩詳細解答非謝
推薦回答:計提:(單位繳納部)借:產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繳納:借:應付職工薪酬-單位繳納公積金借:其應收款-單位代繳納公積金貸:銀行存款計提工資:借:產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員工工資發放工資: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員工工資貸:其應收款-單位代繳納公積金貸:應交稅金-應交所稅貸:現金查閱計准則應用指南
企業代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如何做會計處理?
推薦回答:這是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來核算的。扣的時候借:應付工資貸: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的部分) 支付的時候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的部分)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職工負擔的部分)貸:銀行存款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000 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2000 生產成本--- 住房公積金 1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講解
問題詳情: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講解
推薦回答:企業向職工支付工資,從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科目。這種處理方式下,「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期末余額反映企業應向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總額。
⑸ 襄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中心各部門職責
襄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六個職能科室。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督辦各項工作落實;負責行政事務、新聞宣傳、文秘、保密、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政策宣傳;負責考勤、會務安排及內外接待;負責信息系統管理;負責固定資產、車輛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
(二)人事監察科。
負責機構編制、工資、人事檔案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幹部考察、任免、交流和年度考核工作;辦理幹部的調入調出手續;負責黨務、紀檢監察、群團、工會等工作;負責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學歷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三)財務核算科。
負責各類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各類住房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定期向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負責住房資金的合理調度與平衡,確保資金的保值與歸還;負責檢查、督促受託銀行做好住房資金核算、結息工作;負責建立住房資金計算機管理系統並提供各類查詢 服務。
(四)貸款管理科。
負責受理、審核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業務;負責向審貸委員會報送借款人有關資料,經審貸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個人貸款的發放;負責對受託銀行代辦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負責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本息的按期回收並進行動態管理;負責組織催收逾期項目貸款本息;負責對各類抵押貸款文書及其他檔案材料的管理。
(五)歸集管理科。
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並報襄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後執行;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負責收集住房資金歸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擬訂住房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負責住房公積金、房改售房款、貨幣化補貼資金的歸集業務,辦理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匯繳;督促各單位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並負責落實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額度的按年調整;負責落實困難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緩繳材料。
(六)審計法規科。
負責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情況、公積金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運用、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工作;參與中心對外合同的審核簽訂、負責合同糾紛及相關資產保全訴訟;負責實施不良資產的管理、抵押物和償貸物的處置以及呆壞帳核銷的審核;負責組織實施系統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年度考核辦法的修訂和考核工作。
⑹ 有關住房公積金知識及會計上如何處理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是以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10%的比例計算繳納,上繳到住房公積金機構
提取單位10%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計算個人10%時,可以在工資中扣除
借:應付工資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現金或其他科目
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運用住房公積金會計科目
(一)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住房公積金中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七、住房公積金中心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一)住房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自行規定。
(三)住房公積金中心對外提供的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關附表。
(四)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
季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報出。
(五)住房公積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對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住房公積金中心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和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八、住房公積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⑺ 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講解
企業向職工來支付工資源,從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科目。這種處理方式下,「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期末余額反映企業應向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總額。
⑻ 2019年新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預算會計分錄怎麼做
公積抄金計算時:
借:事業支出襲(支出科目,同時要按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經濟分類、資金性質進行輔助核算)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繳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行政單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今年正在修訂,仍然98年制度執行,以下供參考):
公積金計算時:
借:經費支出(支出科目,同時要按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經濟分類、資金性質進行輔助核算)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繳存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⑼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歸集管理處:負責住房公積金促建、促繳、調基工作,組織、實施和完成歸集任務;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規范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歸集、提取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流程中所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歸集、提取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年審及政策宣傳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貸款管理處:參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工作目標的擬定,負責目標的實施與完成;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規范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催收及貸款風險防範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開發項目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的立項、調查和評估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貸款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中所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與承辦銀行、開發商、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貸款管理處業務部:負責接待單位辦事人員及繳存職工,宣傳相關政策,接受咨詢,實現一站式服務;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提取、轉移等業務;負責辦理單位繳存比例變更業務;負責辦理公積金賬戶及資料變更業務;負責單位緩繳、補繳的審批工作;負責公積金貸款項目備案的系統登記工作;負責個人貸款的申請、受理及審批工作;負責提取公積金還貸的審核工作;負責向職工出具未貸款證明及貸款結清證明;負責受理職工公積金賬務查詢;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向相關業務處室反映歸集、提取、貸款、核算工作中的新矛盾、新問題,並在相關業務處室指導下予以解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處: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及成果性會計核算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編制和統計報表的編報工作;負責中心處室、分中心、管理部目標責任指標的制定及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的匯總編報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合理調度平衡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有關存款賬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的計劃、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專項資金的計劃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各項經濟指標的分析及資金風險管理;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的財務管理及成果性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處核算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會計核算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相關政策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流程設計及前台操作規范的管理;負責對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產生的各類賬務、憑證、要件進行復核、審查,並根據所發現問題,對承辦銀行進行定期通報,提出整改意見,並納入對承辦銀行的年終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對帳及繳存職工有效憑證的管理,處理會計核算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住房公積金利率調整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的系統測試及核對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有關業務核算賬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重空憑證的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年度結息及對賬工作;負責項目逾期貸款的核算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負責中心主機系統前台核算業務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業務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基礎報表的編制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票據清算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保全處:負責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運用、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等實施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內部業務管理中的違規、違章事件實施核查;負責監督、檢查中心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決定、命令以及辦事效率、工作作風的情況;負責受理群眾對監察對象的控告及投訴的調查核實,對違反行政法規、紀律等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負責實施不良資產的管理、處置及變現,對呆壞帳的核銷提出建議;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術處: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的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編制、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擬定、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與監督檢查;負責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計算機硬體設備的采購、調配、維護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中心應用軟體的開發、優化、維護及升級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的運行監控,保證系統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確性;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和網上業務的技術支持工作;負責與分中心、管理部、承辦銀行相關業務的技術銜接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中心職工計算機技能的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處:負責中心政務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中心文秘、文書檔案、保密、信訪、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辦公廳做好管委會日常工作;負責對外接待及對外宣傳的統籌工作;負責黨組及行政會議的會務工作和決策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行風建設、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安全、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中心業務檔案及行政檔案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黨務、工會、共青團等日常工作;負責中心黨風廉政建設以及中心系統黨員、幹部的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處政策法規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長遠規劃的設計及主要業務制度的綜合性研究,提出工作創新的建議;負責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負責對相關業務處室提出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和主要制度、規范進行合法性、合規性、綜合性審查;負責中心重要規范性文件及協議文本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協同相關業務處室進行法律訴訟、仲裁等事項的處理工作;負責中心有關政策、法規的政務信息公開及咨詢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的內容更新及網上政策解答工作;負責中心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負責對貫徹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命令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按照黨組部署,協助有關部門抓好黨風廉政和行風建設,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負責開展黨紀政紀及勤政廉政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系統內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受理公民對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不廉潔行為的舉報和控告,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負責受理群眾來信、來訪,負責信訪件的承辦、轉辦、督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負責做好行政效能投訴管理,規范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行政行為;負責完成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中心黨組交辦的有關作。
⑽ 單位負擔的公積金應該在職工薪酬核算嗎
不正確。依據財政部《關於事業行政單位住房資金會計核算問題具體規定的通知》([1992]財預字第100號)規定:「自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來,各地區、各部門的事業行政單位陸續參加了住房制度的改革,並相應建立了住房基金。為了加強事業行政單位的住房資金的核算與管理,保證和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92)財綜字第31號印發的「關於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和財政部(92)財綜字第114號印發的「關於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會計科目
(一)在資金來源類增設「住房基金收入」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1(2151、31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的各項住房基金收入。總帳科目下設「上級單位(財政)撥款」、「租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轉入房租補貼」、「住房折舊費」、「住房修理費」、「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九個二級科目。
(二)在資金運用類增設「住房基金支出」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251(2251、3251)。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的各項住房基金支出。總帳科目下設置「購房支出」、「建房支出」、「公積金支出」、「維修管理支出」、「補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二級科目。
(三)在資金來源類增設「住房基金結余」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2(2152、3152)。本科目用於反映單位住房基金的收支結果。年終,單位當年「住房基金收入」與「住房基金支出」的收、付方余額全部轉入「住房基金結余」科目。本科目年終為收方余額時,歸入資金來源類;出現付方余額時,歸入資金運用類。
(四)在資金來源類增設「個人住房資金」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153(2153、3153)」。下設「租賃保證金」和「住房公積金」兩個二級科目。「租賃保證金」用於核算事業行政單位職工個人租用單位公房預付保證金的繳退情況。「住房公積金」用於核算單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使用、餘存情況。
本科目應按人設明細戶。並定期與開戶銀行對帳。
(五)在資金結存類增設「繳存公積金」總帳科目。科目編號1353(2353、3353)。本科目用於核算單位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二、會計帳務處理
(一)住房基金收入的會計核算
1.收到上級單位(財政機關)撥補的提租補貼及其他住房資金,或收到城市住房基金中撥入的資金時,收記:住房基金收入--上級單位(財政)撥款;收記:銀行存款(全額單位通過其他存款核算,下同)。
2.單位原來用於自管住房維修管理的資金轉入住房基金時,收記:住房基金收入--轉入維修、管理費;付記:預算外支出(業務支出、事業支出)。
3.單位收到出售住房收入時,收記: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記:銀行存款。
按標准價、成本價及各種優惠價格出售住房的,單位固定資產帳暫不作調整。待國家正式規定下發後,另行處理。
4.單位收到其他各項住房資金收入時,收記: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的具體項目填列二級明細科目,下同);收記:銀行存款(或付:預算外支出、結余、收益等)。
5.收到由城市住房資金中借入或其他渠道借入的住房資金時,收記:借入款;收記:銀行存款。還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住房基金支出的會計核算
1.單位用住房基金購入職工住房時,付記:住房基金支出--購房支出;付記:銀行存款。
同時收記:固定資產基金;收記:固定資產。
2.單位用住房基金自建住房:
(1)預付工程款時,付記: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付記:銀行存款。
(2)工程竣工驗收結算時,收記:暫付款--預付基建工程款;付記:住房基金支出--建房支出。
同時收記:固定資產基金;收記:固定資產。
(3)單位用借入資金購建職工住房,其支出資金通過住房基金支出核算。發生支出時,付記:住房基金支出--鬃支出;付記:銀行存款。
增加單位固定資產的,還應登記固定資產帳。
4.辦理公積金支出。
(1)按規定標准計算單位應繳住房公積金時,收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付記:住房基金支出--公積金支出。
(2)交納公積金時:收記:繳存公積金;付記:銀行存款。
5.發放提租補貼、支出自管住房維修、管理費及辦理其他各項支出時,付記:住房基金支出--(按支出具體內容列明細科目);付記:銀行存款(或庫存材料)。
(三)年終結轉當年住房基金收支的核算
結轉住房基金收入時,收記:住房基金結余;付記:住房基金收入。
結轉住房基金支出時,收記:住房基金支出;付記:住房基金結余。
(四)職工個人繳納住房資金的核算
1.單位在工資中代扣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
全額預算單位:付記:經費支出--工資;付記:經費存款(或經費限額);收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收記:其他存款。
差額預算單位和自收自支單位:收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付記:業務支出(事業支出)--工資。
2.收到職工交來的保證金時,收記:個人住房資金--租賃保證金;收記:庫存現金。
3.單位繳存個人公積金時:收記:繳存公積金;付記:銀行存款。返還繳存資金時,付記:繳存公積金;收記:銀行存款。
4.結算公積金利息時,收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收記:繳存公積金。
5.職工使用住房資金或返還個人住房資金時,付記:個人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租賃保證金);付記:庫存現金。
根據財政部財會(1993)47號;(1995)14號;(2000)093號文件整理,企業原住房周轉金的會計處理如下:
企業按規定用於職工住房方面的資金,分別在「住房周轉金」、「盈餘公積——公益金」、「長期借款」科目中核算。
企業所有的住房基金的來源以及運用均在「企業住房基金」備查簿中登記。(登記內容附後。)
企業取得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的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的利息收入等。
借:銀行存款
現金
貸:住房周轉金
企業按規定應交納的住房公積金
借:住房周轉金(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
應付工資(個人負擔住房公積金部分)
貸:銀行存款
住房周轉金不足以交納應由企業負擔的住房公積金的企業按有關部門核定批准,可以在管理費中列支的住房公積金部分
借: 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住房周轉金
企業給予職工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貼
借:住房周轉金
貸:應付工資 (企業給予職工的住房補貼部分)
現金
企業用住房周轉金支付職工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以及按國家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費用性支出
借:住房周轉金
貸:銀行存款
企業購買職工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按實際支出的價款
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住房周轉金(屬於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部分)
貸:資本公積金
借:盈餘公積——公益金(屬於應由公益金負擔的部分)
貸: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企業出售職工住房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的按固定資產出售進行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按固定資產帳面凈值)
累計折舊 (按已提折舊)
貸: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原值)
發生的職工住房的固定資產出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出售的國有住房上繳的住房出售收入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出售的國有住房發生的凈收益(如發生的凈損失,做相反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住房周轉金
上述出售的職工住房,如果原屬於用公益金購買的還應同時
借: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按已出售資產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價值部分)
貸:盈餘公積——公益金
出售職工住房使用權的,企業收到的出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住房周轉金
已出售使用權的住房在提取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企業應將已出售使用權的住房單獨作為一類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企業分得的企業職工出售或出租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住房周轉金
企業應將已出售部分產權的職工住房的原值、累計折舊、以及企業職工出售、出租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企業住房基金具體包括:
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於住房方面的資金;
借入的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
企業住房周轉金的來源:
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業收取的住房出售凈收入;
企業收取的住房租賃保證金;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
企業住房周轉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資金。
住房周轉金作為負債進行管理。企業安排用於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住房基金總額。
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後,賬務處理
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後,企業現有的住房周轉金余額,做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處理。經過清理後的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如為借方余額,應做如下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住房周轉金
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潤負數,應做分錄
借:盈餘公積——公益金
盈餘公積——一般盈餘公積
資本公積金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經過清理後的企業「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如為貸方余額,應做如下分錄:
借:住房周轉金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